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青壹字第0970100043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青壹字第09821603311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青壹字第09821603611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青壹字第09821610771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青壹字第09921612711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青壹字第1002160405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青壹字第1012160018號令修訂
一、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工作機會,促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輔導青年創業之行業包括農工生產事業及服務業,其不輔導行業表列如附表一。
三、 本會輔導創業青年,以創業前輔導與創業後輔導並重,其輔導事項如下:
(一) 青年創業理念與知能之培育
1. 推動青少年創業理念養成及創業計畫競賽活動
2. 推動青年創業知能培育及國際創業交流活動
(二) 青年創業之諮詢輔導
1. 蒐集創業有關之產業發展趨勢與市場動態,並提供相關創業輔導服務資訊。
2. 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資訊及相關服務。
(三) 青年創業之資金輔導
1. 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及其他有關機關銀行籌撥專款,辦理青年創業資金低利貸款。
2. 洽請承辦青創貸款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四) 青年創業之經營管理輔導
1. 辦理事業經營及技術知能相關輔導活動。
2. 提供有利創業環境,協助事業創新發展。
四、 申請創業資金輔導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二) 年齡在二十至四十五歲,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三) 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五、 申請創業資金輔導,除須符合前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規定:
(一) 個人條件:
1. 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2. 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3. 申請人過去三年內須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名單及課程認證原則如附表二。
(二) 事業體條件:
1. 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農工生產事業或服務業,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者。
2. 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3. 如係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加盟業者,其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資料中單一法人所占登記資本額比率需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六、 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由申請人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並檢具各項應備書件如附表三,以個人身分,向所選定之承辦銀行提出申請。
七、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二種,其貸款期限與還款方式如下:
(一) 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除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期一年,得於貸款期限內運用。
(二) 擔保貸款期限十年,除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期三年,得於貸款期限內運用。但所提供之擔保品耐用年限如未達十年者,得以其實際耐用年限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有特殊情事需個案考量之獲貸案件,得由承辦銀行報經本會同意後,調整其貸款期限或還款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八、 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每人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不得高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得不受前項限制,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為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但經承辦銀行實地查證,覈實審理確有需求者,不受此限。
九、 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得免徵保證人,如有需要,以一人為限。但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其負責人仍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及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同時負連帶保證責任,並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若經本會審議通過並推薦者,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之信用保證。
十、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十一、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本會修正本要點有關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準。
十二、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貸款銀行之選擇,以申請創業貸款青年所經營之事業所在地為原則,由該申請人自行選定,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同一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貸款,一經查獲,重複獲貸部分由承辦銀行收回貸款本息。
十四、青年創業貸款所需資金,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基金(以下簡稱中美基金)與承辦銀行共同出資搭配辦理。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之年度貸放總額度,以本會於各該年度所籌措之資金額度為限。當資金用罄時,承辦銀行得暫停受理創業輔導貸款之申請。
十五、申請人取得創業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承辦銀行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創業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在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並依法究辦。
十六、貸款青年逾期未還款者,貸款銀行應參照各銀行逾期放款催收規定及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由貸款銀行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紀錄。
十七、同一事業體於首次獲得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輔導營業滿六個月後,如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得於首次獲貸後五年內,每次獲貸屆滿六個月後,依規定向原承辦銀行申請續貸。同一事業體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規定之限制。
續貸人如為原申請人,並免受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限制。續貸者如非原申請人,則須為同一事業體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或同一事業體之頂讓人,並須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續貸額度依第八點所定同一事業體申貸案件最高貸款總額度範圍內尚未申貸部分,於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內辦理之。
原承辦銀行已退出承辦行列者,得由本會協調其他銀行之在地分行,受理原承辦銀行之續貸案件。
獲貸案件於貸款期間內有移轉情事者,由接受移轉之分行受理續貸案。
十八、為加強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其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十九、為加強對各地區創業青年之聯繫服務,本會得遴聘創業青年榮譽輔導員,籌設青年創業輔導網;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二十、青年創業輔導貸款,除依本要點外,並依照中美基金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要點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 辦理本項貸款之銀行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銀行得比照辦理。
附表一:青年創業貸款不輔導行業及項目
一、 農業部門
(一)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農委會99年12月31日農金字第0995080601號公告):
1. 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2. 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3. 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4. 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5. 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6. 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7. 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柳橙及茶等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 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2) 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8. 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9. 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10. 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11. 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12. 新(擴)建蛋雞場。
(二)伐木及林產經營業
二、 工業部門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菸草製造業
(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四)金屬基本工業
(五)具有賭博性之玩具製造業
三、 服務業部門
(一)金融保險業
(二)代書事務服務業
(三)特殊娛樂業
(四)電動玩具業
(五)資訊休閒業(網咖)
(六)馬戲團、釣蝦場、釣魚場
(七)浴室業、婚姻介紹、電子琴花車
(八)公共行政業
附註:
一、不輔導行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訂類目列示,各該分類項下之各行業不得申請,未列示之其他行業均得申請。
二、經營型態為政府設立、財團法人等非營利性質之企業,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或不鼓勵之行業不得申請。
附表二:青年創業輔導課程辦理單位及相關課程認定原則
一、參與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其推廣部、育成中心,所開辦二十小時以上或二學分以上的創業、企業經營管理相關課程或學分班,提出結業證明。
二、參與政府自辦或委辦二十小時以上創業育成相關課程,課程內容包括創業適性評量、企業管理、行銷管理、品牌管理、財務管理、法務管理、資訊管理、創業計畫書撰寫、工商登記、財稅管理或電子商務等,提出結業證明。
三、參與設立宗旨與創業或企業經營輔導有關之法人、團體自辦20小時以上創業育成相關課程,課程內容包括創業適性評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法務管理、資訊管理及創業計畫書撰寫等,提出結業證明。本會認定之法人、團體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
(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五)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六)中華民國居家及小型企業協會
(七)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
(八)其他經本會認可公告之單位
附表三: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應備書件及申辦手續說明
一、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退伍令或依法免役證明書影本一份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女性免)
(三)工作經驗證明。(例如:雇主開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書、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勞工保險卡影本、農民保險卡影本等)或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證明。
(四)申請人如非負責人,應由負責人檢送與申請人相同之資料,並出具同意其他出資 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之同意書。
(五)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執業者,加附專業證照及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六﹚過去三年內曾接受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機構,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七)申請人如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民眾或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如具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身分,則請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開立之證明文件。(可由承貸銀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利息補貼。)
三、所創事業資料:(除指定附正本、謄本外,餘均附影本一份)
行業 組織 | 服務業 | 製造業 | 農 林 漁 牧 業 |
獨資 |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工廠登記證明。 | 1農業: (1) 自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內所核發) 。 (2) 土地租用、借用者:農地所有人之農地使用同意書正本。 2漁業: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漁撈業者,漁船於建造中附該船建造核准函正本,已建造完成者,附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 3畜牧業: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記證,如貸款項目為乳牛、乳羊業者,應另附收乳證明、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
合夥 |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合夥契約 |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工廠登記證明。 4.合夥契約書。 | 1農業: (1) 自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內所核發) 。 (2) 土地租用、借用者:農地所有人之農地使用同意書正本。 2漁業: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漁撈業者,漁船於建造中附該船建造核准函正本,已建造完成者,附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 3畜牧業: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記證,如貸款項目為乳牛、乳羊業者,應另附收乳證明、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4合夥契約書。 |
公司 | 1.公司設立登記表。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4.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 | 1.公司設立登記表。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4.工廠登記證明。 5.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 | |
註:1.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http://gcis.nat.gov.tw)內,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所取得申請人之獨資及合夥企業之公示資料。
2.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係指載有「稅籍編號」之核准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3.公司組織之事業體其設立日期之認定,服務業以公司設立登記表之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為準,製造業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工廠登記證為準。
4.從事需經特許方可經營之行業,須加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一份。
5.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廠商須檢附該中心出具之證明。
6.自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經濟部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
四、其他佐證資料
(一)提供創業青年之個人徵信資料,已婚者應一併提供配偶之徵信資料。
(二)所創事業之證件及股東名冊。
1、所創事業應先辦妥設立登記,並應檢送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至於農牧業無須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2、如係合夥組織應另檢送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合夥契約書須經公證人公證。但若能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或核發之相關文件有註明其為合夥事業及出資比例者,得免附合夥契約或免經公證。
(三)辦理擔保貸款者,應提供擔保品標的資料,並備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證件,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價證明影本、土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等各乙份。
五、徵信及調查:對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案件,承辦銀行將依照一般貸款作業程序辦理徵、授信調查,並經承辦銀行完成徵信作業程序審核合格後,始行貸放撥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創業青年及所創事業是否合乎一般授信對象之原則。如申請人或其配偶有違法背信(更生青年不受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滯等不良紀錄情事足以影響承辦銀行之授信者,不予受理。
(二)應實地調查創業青年是否依照所填列之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內容進行創業。
(三)借款用途為購買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在貸款前已先行購妥者應實地查驗並核對購置憑證。(其購置時間,以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日期向前推算五年以內者均屬有效。)
(四)擔保品之調查估價及放款值之核估係依照承辦銀行所訂規定辦理。
六、擔保品之設定及保險:申請擔保貸款者,應在撥貸前辦妥抵押權設定手續,並以承辦銀行為受益人投保火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
七、對保:申貸案件經承辦銀行完成內部核定程序後,應辦理借保戶之對保手續。
八、開戶:創業青年在貸款撥付之前應在承辦銀行開立存款戶,以便撥款。
九、撥款:完成前述各項手續後,創業青年應提出借據,作為承辦銀行之貸款憑證,據以撥付貸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修正青年創業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之採用,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依據。
(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有關規定辦理。
(三) 兩人以上共同創辦同一事業者,應俟各申請人貸款手續全部辦妥核准後,始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提前撥貸。
(四) 辦理本項貸款手續應由創業青年親自辦理為原則,不宜假手他人代辦。
(五) 創業青年應向其所創事業當地承辦銀行指定之營業單位申請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六) 創業青年如同時申請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兩種,因擔保貸款未能辦妥手續而要求先貸無擔保貸款時,若無礙其創業之進行得由承辦銀行酌情受理。
(七)創業青年對本貸款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承辦銀行或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洽詢。
十一、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青輔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承辦銀行辦理貸款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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