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近5學年度大專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6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部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35萬元為原則,獲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部第2階段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者,本部得再補助25萬元至100萬元創業開辦費。
參、申請對象
一、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創業團隊由各大專校院畢業生至少3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5學年度(應屆及前4學年度)畢業生。
三、申請限制:
(一)每人限參與一組團隊,且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5學年度畢業者。
(二)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於計畫申請時,為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
(三)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男性則應役畢或免役,各成員於計畫期間應全職投入創業計畫。
肆、實施期程
100年8月至101年2月
伍、實施辦法
一、申請作業
由學校統一彙整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並針對每一團隊提出育成輔導計畫書,檢送相關文件送達本部專案辦公室。
(一)申請方式
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10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8份,檢附公文併同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1.創業團隊彙整表1份(附錄1-1)
2.「育成輔導計畫書」一式8份(附錄1-2)及電子檔一份
3.「創業營運計畫書」一式8份(附錄1-3)及電子檔一份,除計畫內容之外,應檢附以下附件於計畫書內:
(1)計畫申請表
(2)創業團隊基本資料表
(3)創業團隊成員基本資料(畢業生)
(4)創業團隊成員基本資料(社會人士)
(5)創業團隊計畫提案切結書
(6)育成進駐輔導意向書影本
(三)申請時限
除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100年7月15日前另行送達外,各項申請文件應於100年6月15日前,檢附公文併同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專案辦公室(地址:100臺北市延平南路127號B1「U-START計畫辦公室」收),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計畫書撰寫格式
(一)計畫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12字級以上字體,撰寫勿超過20頁,裝訂成冊。
(二)計畫書中表格化之項目,若表格長度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三)創業營運計畫書中財務計畫,一律四捨五入進位至新台幣仟元。
(四)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請參照「教育部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編列。
(五)提出申請之計畫書,請編頁碼並裝訂。
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結果於100年7月31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及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2.計畫目標。
3.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4.產品與服務說明及營運模式說明。
5.計畫經費及財務規劃。
6.預期效益。
(三)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象,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案各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各產業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四)評選標準
評審項目 | 比重 | 評審內涵&重點 |
育成單位計畫執行輔導能力、團隊創業學習及與技術開發經驗 | 20% | 團隊創業學習經驗及育成單位之輔導經驗與提供創業團隊需求之各項輔導服務。如:協助創業團隊尋找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創投、商機媒合資源;顧問諮詢服務、創業相關輔導課程等… |
計畫內容完整性 | 10% | 輔導計畫書與創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撰寫及相關文件之完整性。 |
創新性、重要性 | 20% | 創業營運計畫之產品與服務內容及營運方式之創新性與重要性。 |
創業應用潛能與價值 | 20% | 創業營運計畫之市場與競爭分析及未來發展潛力價值。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20% | 育成單位輔導之經費預算項目以業務費、雜支為原則。創業團隊之經費預算項目,包含創業開辦費以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為原則。 |
與學校產學合作相關資源之配套措施 | 10% | 評估該創業團隊與學校產學合作資源之整合度與優劣勢分析 |
四、經費
(一)經費編列原則
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開辦費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同時應編列至少30%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總經費70%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網站開發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3.本計畫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經費核撥
1.第1階段補助款分2期核撥:
(1)第1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號籌備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35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10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25萬元,學校應於本部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應檢具文件:
A.學校領據
B.請領補助創業團隊名冊(附錄3-1)
C.「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學校)」正本(附錄3-2)
D.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計畫表(附錄3-3)
E.受款帳戶資料(附錄3-4)
F.「計畫協議書」影本(附錄3-5)
G.「個人全職投入計畫切結書」(附錄3-6)
H.計畫變更申請表(附錄3-7) 無則免附
(2)第2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15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5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10萬元,學校應於本部正式函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應檢具文件:
A.學校領據
B.「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正本(附錄4-1)
C.受款帳戶資料(附錄4-2)
D.學校撥付創業團隊第1期款之匯款證明
E.「學校育成輔導結案報告」及各「創業團隊計畫執行結案報告」 (附錄4-3) 1式2份以及電子檔光碟1份
2.第2階段(創業競賽績優團隊)補助款分2期核撥:
(1)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補助款60%。
應檢具文件:
A.學校領據
B.「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正本(附錄5-1)
C.受款帳戶資料(附錄5-2)
D.「個人全職投入計畫切結書」正本(附錄5-3)
E.「公司行號執行本計畫切結書」正本(附錄5-4)
F.獲獎團隊(公司)進駐育成合約書影本
G.計畫變更申請表(附錄5-5) 無則免附
(2)獲獎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賸餘40%補助款。
應檢具文件:
A.學校領據
B.「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正本(附錄6-1)
C.受款帳戶資料(附錄6-2)
D.學校撥付創業團隊第2階段第1期款之匯款證明
E.「創業團隊計畫執行結案報告」(附錄6-3)1式2份以及電子檔光碟1份
(三) 經費核結:學校應於各階段第2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期間備齊相關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四)學校應於補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撥付至各創業團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經費核撥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第1期補助款申請前,檢附相關表件,備文報部辦理(附錄3-7, 附錄5-5)。
(二)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團隊人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不得變更。但第1階段因不可歸責因素需辦理變更者,得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理變更。但第2階段,不在此限。
六、成效檢視
本部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不定期訪視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陸、違規處理
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或參與創業競賽。
二、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未依本部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妨礙或拒絕接受本部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柒、注意事項
一、 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創業團隊代表人。
二、 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三、 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部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果宣傳。
四、 學校應於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方式,每月至少召開2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形;創業團隊則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即報本部,並進行款項追繳。
五、 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育成輔導6個月期間,不得再向創業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者,得由學校與創業團隊另行議定之。但創業競賽績優團隊繼續接受學校育成中心輔導契約,由學校與創業團隊雙方自行議定之。
六、 如遇計畫終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七、 創業競賽績優團隊應繼續接受學校育成中心輔導1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或廢止公司行號登記之情事者,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