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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慧法律事務所 的留言板
廖村祥
留言主題:請教袁律師:大巨蛋案其招標內容與簽訂契約不同,是否圖利遠雄?
請教袁律師:大巨蛋案其招標內容與簽訂契約不同,是否圖利遠雄?該契約是否合法?如屬不法簽訂契約相關人員是否可移送檢調辦理?
| 2015-03-10 07:13:51
許先生
留言主題:車禍法律
袁律師您好:
我是朋友介紹過來的,請教有關車禍法律問題.

我上禮拜騎車行駛在巷弄,對方(機車)行駛支幹道,我們行駛主幹道,當時下雨天我有觀察前方有無來車,
但右邊有障礙物無法看到右方來車,對方突然在我右前方違規左轉,我閃避不及被撞飛到左前方,對方也往右前方倒,
我痛到無法爬起來直接被救護車載走,機車整台損壞.對方目前身體有挫傷及腦震盪的現象.
小弟承認騎車看到綠燈沒有減速接,但接近路口時紅綠燈號誌變成黃燈,我想要在黃燈變紅燈之前通過路口,出了路口看到對方闖紅燈衝過來緊急煞車還是來不及.
對方機車從右前側高衝過來,當時黃燈已經變紅燈,撞擊時對方安全帽沒扣好飛掉,頭部從我車頭撞下去,行車記錄器可以幫我還原真相釐清責任.

請問律師:
1.對方家人覺得我方酒駕錯在先,應該如何增加雙方和解之可能性?
2.對方目前堅持要提告,在申辦車禍分析研判表期間,我方最好的處理方法為何?
3.請問委任袁律師處理以上情況,計費方式為何?

謝謝您的回答!
| 2015-01-26 08:15:39
金文森
留言主題:請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依法解釋並答覆陳情人
陳情書
主旨:請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依法解釋並答覆陳情人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條之1」有關「建築物已自前、後面基地線各退縮達四公尺以上者」,其前、後面退縮4公尺範圍內是否不准有建築法第4條所規定之建築物?
說明:
一、因103年11日4日北市法綜字第10338021100號臺北市法務局開會通知單,於103年11月10日訴願陳述會議中,王曼萍副局長在訴願陳述會議中表示原有所訴願的10個問題太多,王曼萍副局長指示訴願人金文森針對少數問題再提出陳情,並請都市發展局依法解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條之1: 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不規則基地之建築物已自前、後面基地線各退縮達四公尺以上者,免再受建築物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二、本陳情書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都市發展局依法解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條之1」有關「建築物已自前、後面基地線各退縮達四公尺以上者」,其前、後面退縮4公尺範圍內是否不准有建築法第4條所規定之建築物? 亦即其前、後面退縮4公尺範圍內應該淨空,不准有建築法第4條所規定之建築物? (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三、上述單一問題都市發展局承辦人吳牧學在訴願陳述會議中不敢回答。因為本案在郝龍斌市長任內都市發展局涉嫌圖利建商,在東南兩側均為6公尺窄巷角地,土地僅46坪即可都更,且違法建築10層高樓,造成緊鄰住戶無法都更。建商因此略奪非法暴利約新台幣一億三千多萬元。詳情請參閱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金文森教授之論文「營建工程與台灣廉政問題」,網址如下:
http://www.cyut.edu.tw/~wsking/Incorrupt.pdf
四、103年11月21日台北市法務局以府訴二字第10309148700號訴願決定書不受理本訴願。103年12月25日向柯文哲市長陳情,都發局林洲民局長署名,承辦人吳牧學以訴願不受理為理由,拒絕答覆。因此拜託 您為民申冤,請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依法解釋並答覆上述主旨所述之疑問。
陳情人 金文森 敬呈2015年1月20日
| 2015-01-20 15: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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