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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5 11:06:21| 人氣3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人權初步,六】之一:抗爭,需要人權團體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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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直在提人民有權抗爭,這是基本人權。有許多法令規章,就是靠抗爭而修訂。如柯媽媽一人催生了汽機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老黨外拚死對抗刑法100條。

然而,要讓人民擁有無所畏懼的抗爭環境,甚至將抗爭內化成一種價值觀,一如陳真所介紹的英國社會,是需要許多人持續不斷且無懼地投入。這需要一些方法來建構這種環境。

最具體的方法,就是要建立許多充滿活力的人權團體。施明德當年沒被判死刑,有人說是蔣經國的命令,但我認為海內外的人權團體奔走營救,功不可沒。當人們知道自己的抗爭是有人支持的,會更增生勇氣。

什麼是“有活力”?必需具備四個特徵:投入者高度的熱忱、獨立超然、與政府無關,以及和海外人權團體密切地聯繫。

台長: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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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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