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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7 11:05:10| 人氣2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分享】雇主僱用勞工時,要求其簽下「競業禁止約款」禁止其於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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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處理競業禁止爭議主要之判斷標準有五項:

  (一) 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二) 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所以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

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等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四) 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於有代償措施之情形,通常即很難認定競業特約係違反公序

良俗。

  (五) 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

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資料來源:昭信法律事務所
網址:http://www.chaohsin.com/gc_index04-2.asp

台長: 德安自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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