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帽子靴的大頭小孩
一、付款憑證除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外,應檢附核准之案據,如請購單、原簽或合約影本。
二、憑證粘貼用紙應載明具體用途。
三、收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
(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
四、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記明: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單價及總價(單價乘以
數量應與總價相符;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五、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
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
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
離巢的冬天 在天空下了一顆蛋
六、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七、憑證之總數有更改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採購案經完成驗收程序者,應檢附驗收紀錄;如無驗收紀錄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
分別簽名證明。
九、勞務採購、補助、合辦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
標示本部為策劃、主辦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十、電報、國際電話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註明發報或通話事由。
十一、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大宗郵件應開列郵寄文件清單。
十二、經費由數機關共同分攤或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並於備註欄作說明。
十三、出席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會議簽到、會議紀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十四、講座鐘點費應檢附每天(週)實授課程時間表。
十五、撰譯稿費應檢附撰譯稿文件影本,按字計支者須註明字數。
十六、因公務所需便餐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影本及用餐人員名單。
十七、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所得扣繳;並檢附「已登記
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十八、因公奉派出差,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外幣應折合新台幣計算,並註明折合率,除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
二十、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中文。
二十一、三聯式之統一發票,應檢附收執聯與扣抵聯。
二十二、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符,並按計畫別依序編號彙訂。
二十四、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並編製:預算數與實支數
對照表;經費結報明細表;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表;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
經費報告表。其成果報告書第一頁「實際經費分攤情形」欄,應由受補助單位詳填自行
負擔金額、各補助機關名稱及補助金額。
二十五、保證(固)金之退還,應檢附驗收紀錄影本、合約影本及繳納保證(固)金之收款聯單
存根或可資證明繳款之文件。
二十六、其他未列之經費結報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