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一、初領: (一)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二)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舊證嚴重毀損、相片無法辨識或照片模糊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三、補領:本人印章(或簽名),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另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至於尚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應攜帶貼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如: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護照、10年內畢業證書、退伍令等,俾便查驗後辦理。 四、照片規格: (一)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二)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 五、規費:初、換證50元、補證200元。 六、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14歲以上未成年人可書面委託法定代理人單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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