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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22:38:29| 人氣796|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收到臺灣高等法院二函文—必讓池庭成0912225267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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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成0912225267:
        我是分別在民國108年4月24日、26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函文,我按照副本全部原文抄錄,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函(置中)
(右)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右)(刑事庭大廈)
(右)傳真:(02)23753817
(右)承辦人:呂修毅
(右)聯絡電話:(02)2371-3261轉8358
受文者:李玫瑰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法107上訴3901字第108030218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檢送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被告李玫瑰(原名陳姿伶、李姿伶)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卷證如說明二,請查收辦理。
 說明:
一、李玫瑰(原名陳姿伶、李姿伶)不服本院旨揭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經審查認為合法。
 二、旨揭案件卷證:原卷宗5宗、影印卷10宗、判決正本10件、光碟5片(均置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180、15181號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內,外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案件卷整資料1件(外放)、刑事聲請撤銷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案件聲請更審王智明傷害、強盜、設計陷構上訴狀1件、刑事聲請撤銷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案/聲請更審王智明傷害、強盜、設計陷構等罪之兩件上訴補述理由狀1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函1件、檢察官答辯書1件、送達證書3件、卷證標目1件,證物均詳卷證標目所載。
三、本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嗣後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或投遞其他書狀,請逕寄最高法院。
四、本件有使用電子卷證,檔案已以電子卷證系統之證據索引功能傳送。
正本:最高檢察署
副本:李玫瑰君
院長李彥文
法官曾淑華
(最速件)
(二)臺灣高等法院函(置中)
(右)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右)(刑事庭大廈)
(右)傳真:(02)23753817
(右)承辦人:呂修毅
(右)聯絡電話:(02)2371-3261轉8358
受文者:李玫瑰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法107上訴3901字第108000148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李玫瑰(原名陳姿伶、李姿伶)刑事聲請上訴答辯狀正本一件(本院總收狀字第02848號,附繕本2份),請查收。
說明: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案件業已審結,李玫瑰(原名陳姿伶、李姿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該案業以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院彥刑法107上訴3901字第1080302188號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貴院審理。
正本:最高法院書記廳
副本:李玫瑰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台長: Rose fairy(玫瑰精靈)

Rose fairy(玫瑰精靈)
庭成0912225267:
抄錄上述副本時,我突然想到228事件前的賣煙婦女。
2019-04-29 23:05:19
Rose fairy(玫瑰精靈)
庭成0912225267:
臺灣已經沒有讓公務人員可遵守的法律了,所以只要傳喚的人說謊者,我會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協議一事:一旦傳喚的證人說謊或職務瀆職者,說謊或職務瀆職的證人之有效實質(非負債)財產一律由當庭法官書記官們和李玫瑰及你池庭成0912225267均分—無法與財產均分計劃。
註:上述主因「財富」正解:
財字:錢是跟著人才走;富字:誠實的人才有田。
2019-05-03 18:42:15
Rose fairy(玫瑰精靈)
庭成0912225267:
我發現王強盜犯家族人都是笑笑對人恐嚇的態度,所以不熟捻他們世界的人不會查覺,可是他們虛偽表面前仍可以很正經地否決我們的指控。
2019-05-04 19:38:2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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