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 新北市社區節電 新北市社區節電 計畫作業 執行原則 〈105 年 9月 10 日修正版〉 修正版〉
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持續推動本市社區實施節能減碳,擬
透過專家診斷及社區民眾參與式節電改善工程補助方案,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從公共區域節電著手,以降低建築物用電與節能減碳之效益,建構智慧新北及低碳城市願景,特訂定本計畫作業執行原則。
二、本 執行原則 之主辦 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
三、 本執行 計畫共分二類 :
(一)專家診斷: 105 年度專家診斷 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所輔導,並提供診斷報告書。
(二) 曾參加 本局 104 年度新北市社區節電診斷 或參加 105 年度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能斷輔導之社區 進行耗電燈具汰換 補助計 畫。
四、申請方式:
(一) 專家診斷部分: 專家診斷部分: 以電話報名方式受理申請,專線: 以電話報名方式受理申請,專線: 以電話報名方式受理申請,專線: 以電話報名方式受理申請,專線: 02 -89146173 891461738914617389146173 89146173 。 (二) 社區 進行耗電燈具汰換補助計畫 :社區須以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名義以 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五、申請對象:
(一) 專家診斷部分: 專家診斷部分: 本市轄內經府報備有案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社區
,且未參加 103 、104 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綠華佗) 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綠華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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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社區 。
(二) 社區進行耗電燈具汰換補助計畫部分: 曾參加本局 104 年度新北市社 年度新北市社
區節電診斷或 參加 105 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能斷 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能斷
輔導 之社區 ,參加前項 二者 節電診斷之社區 已請領本補助案 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補助案 。
六、社區進行耗電燈具汰換補助計畫 部分 補助項目 、金額、用途撥付方式 金額、用途撥付方式 金額、用途撥付方式 金額、用途撥付方式 金額、用途撥付方式 金額、用途撥付方式 及規
範如下 :
(一) 補助區域限社之公共,非住戶個人使用。
(二) 社區更換使用的節能燈具 須符合下列要求之ㄧ:
1. 具有效之經濟部能源局節標章認證,符合規定廠商及設備型
號依經濟部能源局「節標章全球資訊網」為準。
2. 更換新燈具的種類為 LED 設備 (含燈具、管及泡 )可免節能標
章證明,但須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登錄書 章證明,但須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登錄書 章證明,但須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登錄書 ,或符合 CNS
相關標準之測試報告 ,或依據消防法第 12 條所規定之 所規定之 消防機具器
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 。
3. 依社區環境實際需求可裝設動態感應置 或燈座 ,可免附節能標 ,可免附節能標 ,可免附節能標
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證登錄書 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證登錄書 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證登錄書 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證登錄書 、 CNS 相關標準之測
試報告相關證明 或依據消防法第 12 條所規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 所規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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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型式認可書 。
4. 因本補助案預算為匡列經常門部分,上述各類燈
具、管及泡其單價須為一萬以下。
(三) 補助金額 為申請社區 汰換耗電 燈具 器材補助 費用 總金額 的 80%,補
助經費上限金額 並分別如下:
1. 社區戶數 500 戶以 上之社區,30萬為上限。
2. 社區戶數 300 戶以上未達 500 戶之社區,以 15萬為上限。
3. 社區戶數未達 300 戶之社區,以 10 萬為上限。
(四) 欲申請補助之社區應備函檢具書,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寄 申請補助之社區應備函檢具書,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寄 申請補助之社區應備函檢具書,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寄
方式或親 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式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新北市 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式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新北市 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式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新北市 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式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 105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字樣,未於受理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字樣,未於受理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字樣,未於受理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字樣,未於受理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字樣,未於受理
期間內送件者,概不受理;申請案論補助與否退還。
(五) 社區進行耗電燈具汰換補助計畫 申請期限:
1. 原參加 104 年度本專案節電家診斷之社區者: 自 10 5年 6月
14 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截止期限至 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截止期限至 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截止期限至 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截止期限至 10 5年 10 月 15日止(以 日止(以
本局收文日期為憑) 。
2. 參加 105 105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能斷輔導 之社
區者: 自 10 5年 7月 4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截止期限至 10 5
年 12 月 31 日止(以本局收文期為憑)。 日止(以本局收文期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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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文件以本局收日期時間排定補助順序,計畫 申請文件以本局收日期時間排定補助順序,計畫 申請文件以本局收日期時間排定補助順序,計畫 直至補助款
用罄為止, 逾期提出申請或補助款用 罄,本局得 不予受理。相關資訊
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官網 (http://www.publicwork. ntpc.gov.tw/)
下載申請料。 下載申請料。 申請案件經核文備齊後,由本局將結果通知社區; 申請案件經核文備齊後,由本局將結果通知社區; 申請案件經核文備齊後,由本局將結果通知社區; 申請案件經核文備齊後,由本局將結果通知社區;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社區得於到七日內提出
補正;逾期未者,本局發函通知駁回次申請案。
(七)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1. 補助申請書封面 (附件一 )。
2. 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 )。
(八)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社區應於完成照明設備改善施作後,函檢具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社區應於完成照明設備改善施作後,函檢具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社區應於完成照明設備改善施作後,函檢具 申請書
表(附件二、三 附件二、三 附件二、三 )及相關文件 於期限內 辦理核銷作業 ,以掛號郵寄方 ,以掛號郵寄方
式或親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請 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式或親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請 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式或親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請 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式或親送至本局。如以郵寄方請 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 105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 年社區汰換公共域節能燈具補助 完工報告」字樣,未於期 完工報告」字樣,未於期 完工報告」字樣,未於期 完工報告」字樣,未於期
限內送件者撤銷補助;申請案不論與否概退還。辦理核作業 限內送件者撤銷補助;申請案不論與否概退還。辦理核作業 限內送件者撤銷補助;申請案不論與否概退還。辦理核作業 限內送件者撤銷補助;申請案不論與否概退還。辦理核作業 限內送件者撤銷補助;申請案不論與否概退還。辦理核作業
期限如下:
1. 原參加 104 年度本專案節電家診斷之社區者: 年度本專案節電家診斷之社區者: 於 105 年 11月 30
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送至本局 。
2. 參加 105 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能斷輔導 年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節電診所能斷輔導 之社 區者:於 106 年 3月 1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送至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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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核銷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1. 檢具補助款領據
2. 撥款帳號(存戶)
影印本與正相符3. 經費支出明細表
4. 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 正本〈如發票、收據〉
5. 供應商出貨相關證明文件
6. 設備汰換項目施工前、中後之照片(需拍攝同一地點及角度)
(十) 前項耗電器材汰換後,與一年用度數比較節達 1% 以上者,
本局另提供節電激勵獎券〈度達 本局另提供節電激勵獎券〈度達 1% 以上未達 5% 者兌換獎勵券 200
元,節電度達 5% 以上者兌換獎勵券 500 元〉。 元〉。
(十一) 欲請領節電激勵獎券者需另檢附 燈具汰換施工前後不同 年度月份
的電費單 以供證明已達節電度 ,並請於 ,並請於 ,並請於 106 年 3月 30 日前以掛號郵寄
方式或親送至本局 提出申請 。
(十二) 核銷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項,一律採匯方式入 核銷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項,一律採匯方式入 核銷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項,一律採匯方式入
社區 管理委員 會或管理負責人 之帳戶,核銷文件審查後留存本局歸檔。 之帳戶,核銷文件審查後留存本局歸檔。 之帳戶,核銷文件審查後留存本局歸檔。 之帳戶,核銷文件審查後留存本局歸檔。
(十三) 撥款後如發現有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補助內容不符實造假
情事者,本局將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
七、受補助之社區須配合本局舉辦成果展示及提供相關資料, 受補助之社區須配合本局舉辦成果展示及提供相關資料, 本局得派員實地
觀摩 社區 補助業務之執行 情形, 社區 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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