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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4 09:03:37| 人氣1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險/投資型保單變革 死亡給付與帳戶價值比例將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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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投資型保單變革 死亡給付與帳戶價值比例將設限
◎轉自:東森新聞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相同報導,但報導更為深入,多看看無訪

來投資型保單將有新變革,金管會今(13)日表示,10月1日起將實施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的最低比率制度,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的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金管會保險局長黃天牧表示,對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帳戶價值,以往沒有特別規範,導致部分商品,實質保額很低,投資比例卻很高,已不符合保險精神。

舉例來說,部分保單中的100萬保額,其中有95萬用於投資,只有5萬屬於保障;黃天牧認為,投資型保單既然以保險為商品行銷重點,那麼危險保額就不應該過低,才符合保險精神的指標。

依照金管會目前研擬的版本,最低比率 = 死亡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100%,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的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的比率。

其中所謂「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

以40歲以前的130%比例來說,若保單帳戶價值100萬,死亡給付至少要130萬才符合標準。

倘若保單價值過高,超過規定比率,是否必須提高保額,變得必須增加保費?黃天牧表示,若是比率超過,保戶又不希望保費被墊高,可進行提領以降低帳戶價值。至於比率的計算,原則上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的最低比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款適用於10月1日以後簽訂的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有效契約,且投資型年金保險,不納入適用範圍,所以對業者的衝擊有限。

金管會表示,業者應配合於96年10月1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並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的送審程序。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目前稅法規定,保險給付在3000萬以下免稅,因此許多投資型保單掛著保險的名義,實質卻在投資避稅,目前金管會也已向財政部說明此案,至於稅法是否會針對此部分進行修改,財政部將會再行研議。

台長: 泡菜企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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