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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1 20:01:58|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防H.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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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訂定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獎勵辦法 .....(20060203)
記者楊中興/台北報導 「全民國防教育法」昨日正式施行,國防部訂定「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並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在獎勵辦法中明定,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指出,「全民國防教育法」之制定,旨在增進全民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意志,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全民國防」涵括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已成為我國國防政策重要內涵。鑑於國防政策是以憲政為基礎,堅定國家認同;以軍事建設為核心,全民共同參與;以經濟建設為後盾,厚植國防潛力;以心理建設為動力,凝聚衛國意志,實為一持續性、長期性、整體性的工作。「全民國防教育法」正式施行後,端賴全民關注、全民支持、全民參與,方能克竟其功。
國防部係於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全文共計六條:
第一條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第三條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
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第四條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
第五條獎勵頒給之方式如下:
一、獎狀。
二、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前項獎勵之頒給,經國防部審查通過,報請國防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發之。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
第六條本辦法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
http://defence.hgsh.hc.edu.tw/epaper/HTML/95_2.php

台長: 阿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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