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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17:03:35| 人氣7,50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按摩場所用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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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建築真是個活到老學到老的工作,看那哩哩摳摳一大堆的解釋函就知道了。

最近許多按摩場所都被檢舉未辦理變更使用所以拿來事務所求救。

硬著頭皮下去辦變更使用...

只要有一道牆壁超過1.2m用途瞬間從G-3變B-1~

實在是太難檢討了 Orz

稍微比較一下......

臺北市似乎比新北市有人性一點XD

或著說是比較完善囉~

法令參考:




有關本市「按摩場所」建築物用途類組認定事宜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本府1011119日召開跨局處會議,業將按摩業類型歸為以下6類,俾利行業別認定與統計:

 

(一)視障按摩。

(二)傳統按摩(含一般按摩、個人工作室、推拿……等)

(三)足體按摩(含個人名稱,如吳師父足體按摩……等)

(四)養生館(含時尚會館、休閒會館、健康廣場、泰式按摩…等)

(五)理容院(含理髮、美容、護膚、視聽理容……等)

(六)三溫暖(含SPA……等)

 

二、按內政部1009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2號函釋,建築物主體用途如非屬提供作為運動休閒場所使用,應視其場所區隔(包廂)情形,比照B1類組、G3類組等使用項目。故上開6類按摩場所主體用途既非供作運動休閒場所使用,不得歸屬D1類組。

 

三、參酌內政部函釋並考量營業場所規模大小,危險指標與使用強度,認定本市按摩場所之用途類組如下:

 

(一)B1類組:除「視障按摩業」外,室內空間使用型態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成包廂型式,且包廂出入口設有門扇者。

 2、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超過150㎡,其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

 

(二)G3類組:室內空間使用型態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營「視障按摩業」者。

 2、營業範圍採開放式無隔間,或僅以拉簾、布幕區隔者。

 3、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未達150㎡,其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但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

 

四、本案納入本局10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1號,彙編歸類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1號。



台長: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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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4-10-03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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