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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8 17:21:21|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工作備忘2004/10/28(T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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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及MASTER國際組織目前的規定期限-”60天”
   除MASTER新增欄位為-->針對持卡人收到帳單才致電發卡行提出質疑之顧客反應日
             -->”輸入日期,以日期一個月內為處理期限”。
** 己過期之案件不能上TC-40,會有被罰錢之風險。
*** 另針對FA之案件,通常皆為已逾期之案件,只能鍵入NCCC--TC40之”過期詐欺之提報”。

台長: Narcis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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