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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8 21:37:31| 人氣7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驚悚 收到律師事務所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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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豬旺丟了一封限時信過來
”你幹了什麼作姦犯科的事?”
”你被告了!”

啊~?哪有
我很乖啊~
腦子開始在搜尋最近是不是有跟哪個男人亂來....
三月份的A..沒有
二月份的甲跟乙..也沒有
一月份的阿狗跟阿屎..好像也沒有
沒有!! 確定沒有!!

打開一看~~
喔!


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 函

主旨:本所委派監督此次桌越投資問有限公司慈善義賣活動台灣地區
   消費者抽獎活動中獎人驗證事宜,經查證確認後台端中獎,中
   獎序號為:xxxxxxxx經電腦驗證獎項條碼為:HNxxxxxxx僅以此
   函通知。

說明:
  一 本次全台消費者電腦抽樣贈獎活動,透過電腦序號交叉核對程
序後,恭禧您確定中獎,本次舉辦義賣,秉持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並依一般行政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障
中獎人資料安全,如外洩將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台端在本抽獎活動幸運中獎,經由主辦單位多次連絡均未領取
獎項,因活動中獎項贊助商已回各單位及時間上的關係,深恐
影響中獎人之權益,本所上下同仁將儘速協助您領取所中之獎
項。為維護您的權益,收到通知函請即檢電洽辦領獎事宜,逾
期未領者,視同棄權,並以消費保護法全面執行法院辦理。

                      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附註:
  一 根據中華民國稅法明文規定依照贈獎條例(外資公司法)規定
,業已先抵付百分之十五機會稅,因此中獎者不需繳納任何獎
項稅金,因中獎者與主辦單位屬平行互惠原則,若有冒領者一
律依法究辦。
  二 所有中獎人名冊業經本所仔細核對,故本公函視同領獎法律有
效憑證,非收件人請勿冒用,偽造堡改者依法追訴。本公函遺
失,被或失減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台中市北區進化北路238號


呼~還好 不是做壞事被抓包:P

我終於想起來了
那天下午我在打瞌睡時 迷糊中接到一通電話
前面介紹了一堆我沒仔細聽
反正是問卷調查的
”請問您覺得三年後台灣景氣會好轉嗎?”
”會!” (對台灣要有信心!!)
我只記得這個問題
其他的真的忘了 因為我還沒完全清醒

之後她說 謝謝我接受電話問卷訪問
我是經公開抽獎產生的中獎人
問了我的姓名以及地址之後 將會把獎品寄過來

我那時候就在想 是不是詐騙的啊?
反正 他手上有的資料也只有姓名 電話號碼及地址
電話號碼是我大姐名下的
聯絡地址也只是租來的房子
給了好像沒差~
如果是要我郵局帳戶或者身份證號碼 這就要好好考慮了

幾天之後 她又打電話來跟我確認資料
一樣只是姓名跟地址
不過我始終沒問我的獎品是什麼 哈哈~

到底有沒有這家律師事務所啊?
以前看電視在公開抽獎 好像也都有請律師現場見證
不過現在詐騙手法這麼多
真的不得不繃緊神經 謹慎小心一點比較好

等我改天跟他們聯絡
再跟大家說我中了什麼大獎吧!!

台長: 拉屎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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