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比較忙
一直沒空上報台更新
原來想說開學之後再繼續寫
但是有一件事我一定要說
這幾天報紙熱烈報導玻璃娃娃的事件
根據二審法官的說法
這個事件
就好像沒有駕照,卻載酒醉的朋友
不會游泳,卻下水救人
社會大眾講求的是情理法
可是法官就是要根據法律
不然制定法律要幹什麼?
可是
法官舉的例子
是表示沒有能力,卻想要助人
一個十六七歲的男生
會沒有能力抱同學下樓嗎?
一個十六七歲的男生
會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能力嗎?
這根本是說不通的
應該說
一個有駕照,送酒醉朋友回家,卻因天雨而出車禍
會游泳,下水救人,卻因浪太大而失敗
這樣的比喻才是正確的吧
我們並不是沒有能力啊
難道只有受過專業看護訓練的人
才能夠抱殘障者下樓嗎?
假如我扶老人家過馬路,被轉彎車撞了
是我的錯嗎?
假如我讓座給孕婦,椅子突然垮了
是我的錯嗎?
就算真的有過失
我自己的良心已經很過意不去了
有這個必要再去苛責嗎?
一審具體求償733萬元
二審判賠333萬元
這些錢,哪裡是清寒家庭負擔的了的?
法官說的都沒錯
法律,確實要看客觀的事實
不過這個案子
已經不光是法律層面了
它已經是社會層面
甚至影響到人性價值
這個案子
很有可能成為將來相同案例的處理範例
難道不應該謹慎思考?
難道我們受了十二年國民教育
所教導我們的
是幫助人下樓時
要先確定會不會跌倒
假如有跌倒的可能
倒不如不要幫?
那我們心目中
支持我們行善,還有種種崇高的人性,將被置於何處?
法官的著眼點
只是一個單純的過失案件
他只考慮到被告是否有疏失
很單純的以成敗論英雄
但,這個事件的著眼點
根本不應該這麼狹隘啊
它是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啊
假如因為這個判決
大量的殘障者因缺乏幫助而受傷害
誰來負責?
假如因為這個判決
社會變的更加冷漠,缺乏同情心
誰來負責?
假如因為這個判決
人們的普世價值~互助,遭到了懷疑,甚至被背棄
誰來負責?
這些比法律擁有更高位階的價值
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
法律,不就是為了保障這些價值,才制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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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演辯社的訓練
讓我養成了對任何議題思考的習慣
正所謂不平則鳴
這就是我寫這篇文章的原因
辯論的架構表中
法律因素,只是枝微末節
在法律之上的
往往是更重要的東西
我們學校有一位殘障生
雖然和我不同班
但我卻感同身受
家長,最多只能送到學校吧
接下來的,還是靠同學、朋友、老師
有電梯,又怎樣?
有無障礙空間,又怎樣?
假如沒有別人的幫忙
在這個社會,根本是寸步難行
最起碼我們學校是如此......
更何況,其他人的眼光呢?
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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