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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1 01:41:14| 人氣4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你有是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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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值得司法界省思的案件,一個值得思考所謂社會價值觀上的行為

近來對司法界而言,憲法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有關的案件,正沸揚的進行

一個關於訴訟程序上的瑕疪及爭論點,在檢辯雙方之下,你來我往針峰相對

在談起司法上的問題之外,就近來針對檢察官之個人之隱私攻擊不斷事件上

就立委們之發言上,個人感到不恥,拼命抹黑,牽制整個司法程序

人之生存在於運用所學之道,創造所謂的社會價值及存在的意義

而這些人不但受法制上的言論保護及人民所賦與之監督權利

然在實際作為之中,卻是由口中之言論來推翻一個人的努力及破壞其人格

不了解這些諸公們在成長教育過程中是否了解所謂的人格及自重性

台灣之下所謂的是非價值觀何在,法治價值觀何在…真是令人為之痛心

在檯面上的人物就已如此,那在社會階層逐步之下呢…

然就此案件作評析,在憲法上之規範之下確有不妥之處

就憲52條言,就法之規範性及國家之安定性之下,有其適當之設立

為了不讓國家元首因涉及法律上之犯罪下,而讓整體行政體制空轉

但在思考其中之因素中,試想,本於台灣之政府體制之不同

是否可以就52條作適當的修正及解釋(大法官釋388)

所謂再作解釋下是因台灣行政體制為雙首長制(總統,行政院長)

而總統實際的權限已於第四次修憲之有了實質權責上的改變了

實質之行政權仍在於行政院長之下

但最為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同次修憲之下,行政院長乃總統直接任命

造成行政院長,成為實質上的影子內閣,就整體而言台灣是偏向為總統制的

然再推及國之政體上來作觀察,台灣總統為民選之國家

就正、副總統上作彼此上的輔助,以備不時之需

就民選之觀點來看,52條之問題跟本就不足以豁免總統之刑事權

烏乎唉哉!…希望諸公們多點國際觀,多點文化,多點度量…

審判長對該案件辯護人太仁慈了,一直提程序上的問題(憲52)

阻卻訴訟的進行,依刑訟404,其實可以請你們離開的呀

在美國,德國之實務上,這些行為會構成藐視法庭之罪呀

再者,就共同被告們,該出席還是得出席

這是法院職權所在,也是憲法賦與刑事訴訟法為行動憲法最好的實證了












台長: 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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