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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觀念導正

時聞報章媒體及平民百姓,常對因夫妻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稱為『監護權』,其實該用稱是不正確的。個人才疏學淺,但仍以正確的法律學識,進而詳敘以正視聽。在民國85年修法前§1051、§1055,不論是兩願離婚或是法院的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由夫之任之,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新聞台: 小人物的法學天地 | 台長: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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