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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詐欺(三)

接下來最後一個重要的因素要件:(三)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從文義上解釋而言,『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一般來說即是財產上處分。簡言之,係指一切使財產利益發生發動的行為,就算財產上的處分者,並不是所有權人只要就事實上移轉財物的占有,有使人受到財產上損害,行為人當成立詐欺罪。舉一個例...

新聞台: 小人物的法學天地 | 台長: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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