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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04:40:58 | 人氣4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搞懂消費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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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券金額多少元?

 

    3600元,分為500元面額六張和200元面額三張。

 

2.          發放對象?

 

    1.中華民國國民。

    2.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3.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4.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

    5. 2009/3/31出生且辦妥登記者。

 

3.          發放時間?

 

    1.投開票所統一發放:2009/1/18在戶籍所屬的投開票所領取,外配及陸配有另規畫發券所。

    2.郵局領取:元宵節後到4/30止,到離戶籍最近的郵局,等候通知領取。

 

4.          所需證件?

    本人或委託代領皆可,持通知書、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居留證)領取。

    

5.          領券截止日?

   

     2009/4/30,逾期未領者不再發給。領券後遺失或毀損也不再發給。

 

6.          使用期限?

 

     2009/1/182009/9/30

 

7.          使用範圍?

 

 相關官員會後說,消費券將從寬、擴大收受對象,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的商家也可適用,不再限制只能在有營業登記的商家消費,例如流動攤販、計程車也可以收受消費券,也可捐贈公益或慈善團體。

 

8.          禁止使用方式?

 

    政府推出「消費券」來刺激民眾消費,但消費券並非通行無阻,經建會昨日就率先公布~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違者將處罰鍰交易面額三倍。

 

PS.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商家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做二次消費,再由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向金融機構兌付。


補充說明

國民年金沒收到是可以補發的
但消費券領取截止日是98年4月30日止逾期不再補發

@消費券領取的地點和方式有兩種:
1.各戶籍地的發券所:統一領取日是98年01月18日早上8點至下午5點止

2.郵局(戶籍地):領取需等郵局寄通知單到指定郵局
領取時間:98年2月9日至98年4月30日止

*注意*兩種領取方式皆須到指定發券所或郵局喔!

@如未收到通知書時,如何得知應向哪一個發放所請領?
答案:當事人如於98年1月15日以後仍尚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當事人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亦或於98年1月6日後至本部(內政部)消費券發放措施專區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通知單遺失或未攜帶通知單,能否領取消費券?
答案: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隨身攜帶通知單,可便利發放作業。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已滿20歲者需印章+(新式)身分證

@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領:戶口名簿(謄本)或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印章

※如果想查查去那領自己的消費券,可以依戶籍地或身份證字號查詢:

內政部網站 http://3600.moi.gov.tw

台長: 蠻牛太太-蔡湘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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