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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0:11:15|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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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頭帳戶壓垮檢察署!北三檢邀警方密商落實「全國總歸戶」計畫

詐騙集團猖狂衍生大量人頭帳戶案件,案件幾乎壓垮地檢署,鑒於《洗錢防制法》新增提供人頭帳戶罪,加上檢察機關推出「被告全國總歸戶」計畫(警方將報案的同一人頭戶全移送至戶籍地警局,再移交同個地檢署偵辦),深受人頭戶案量所苦的台北、士林及新北地檢署,今天聯袂邀請警方開會討論如何落實計畫。

以往警方追查詐騙集團案件,查獲人頭帳戶時若發現「沒有管轄權」,依慣例就會將人頭帳戶資料移送到「被害人戶籍地」的轄區地檢署,由於被害人通常不只一位,往往造成同一個案子被分散到好幾個地檢署,間接導致案件本身難以整合,浮濫移送的案量也癱瘓了地檢署。

檢方解釋,高檢署新實施的政策,改以人頭帳戶的被告作為移送主體,在警方先做一次整合,匯集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後再進行一次整合,進行「全國總歸戶」後,檢警就能一次性吸納相關案件,才有機會向上溯源,直搗詐騙集團核心。

北部3個地檢署今天找來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及新北市刑警大隊等辦案單位,召開「檢警共同打擊幫助詐欺犯罪精進會議」,討論該移送政策。這次的會議由北檢檢察長鄭銘謙、士檢檢察長顏迺偉、新北檢察長余麗貞擔任各項議題主持人,鑽研詐騙案件的北檢主任檢察官鍾曉亞則會提出專題報告。

檢方解釋,目前司法實務針對人頭帳戶案,只能論處詐欺罪或洗錢罪的幫助犯,但因為實務上難以確認人頭帳戶的主觀犯意,導致無法定罪。

為了解決此問題,《洗錢防制法》新法增訂「提供帳戶罪」,最重可處5年刑責。該條文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才會處以刑事處罰,而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同時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責。

未來警方進行被告總歸戶後,就可以先依據惡性高低作處置,例如初犯者可處「行政告誡」,再犯者再移送法辦。如此一來,可減低人頭帳戶案的大量累積,未來,也可讓民眾無法再以一再用「受騙」作為理由脫罪。

https://www.google.com/amp/s/today.line.me/tw/v2/amp/article/mWa70RE

台長: amortrigo_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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