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摩根費里曼、凱文史貝西與賈斯汀領銜主演的警匪動作片【驚爆頭條內幕】,表現平庸、深度不夠,有的只是典型好萊塢商業片的娛樂價值。兩大影帝在片中明顯是為賈斯汀抬轎,沒什麼發揮的空間,而可惜的是要賈斯汀挑大樑當主角,仍嫌火候不足,演技還需要多加磨練。
不過片中所提到的記者良心與新聞自由,卻與近日發生聯合報記者因不願透漏消息來源而遭到法院連續罰款的事件巧合地有了關連。
台灣自許為民主國家,但自從新政府上任以來卻有開民主倒車之嫌。即使不是新聞傳播從業人員,一般人也都有記者必須嚴守保密原則的認知,這不僅關乎記者本身的操守,更深深影響人民的權利。試想,如果政治力可以任意介入新聞自由,那以後還有誰敢向媒體提供情報?還有誰敢跳出來揭發政府的弊端?結果人民喪失了知的權益,任由政府操弄,受害的終究還是我們自己。
偶然在聯合新聞網看到兩篇社論,寫得很好,可以讓人更進一步深入思考,列出如下。
●維護第四權 立法保障拒證權●
林東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台北市)
日來聯合報記者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迭遭法院連續裁罰,本人忝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員,目睹此一事件深感不安,謹提出個人淺見,就教方家。
本事件的核心議題,至少有二。其一為:新聞記者為何主張保護消息來源,而拒絕向法院透露?另,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得拒絕證言業務關係並無新聞記者之規定,而予以裁罰,是否合宜?
按民主先進國家為保障新聞自由,藉以提供人民知的權利,達到監督行政、立法、司法,履行第四權的職責,除非涉及明顯而且立即的國家安全,否則對於新聞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大都予以尊重。
像美國尼克森總統所涉及的水門醜聞案件,就是華郵記者堅不透露深喉嚨,終致尼克森辭職下台,而傳為世界新聞史佳話。
畢竟保護消息來源乃是新聞記者專業倫理的核心基礎,設若新聞記者透露消息來源,其後果將不僅僅是無人信任記者而不願提供消息,最嚴重的後果乃是人民將無法從媒體上獲得知的權利,因而斲喪民主政治監督政府的磐石。故為維護新聞媒體在民主政治所扮演的提供人民知的權利、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職責觀點而言,新聞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理應列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得拒絕證言的涵蓋業務範圍。
以上所言,純係針對新聞媒體拒絕證言的制度,而非針對任何個案。設若這次個案的聯合報高年億記者,有涉禿鷹案之嫌,則檢警應改列證人為被告,並且深入偵查,而非以罰處做為提供消息來源的辦案手段。
至於法院以公共利益為由裁罰,本人以為「公共利益」不宜與「國家安全」混為一談。如前所言,新聞報導不應涉及立即而明顯的國家安全事項,惟事涉公共利益者,理應由具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依法去保障,若只能依賴或逼迫記者透露消息來源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則政府明顯有失職責,畢竟新聞記者沒有協助辦案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律師倫理規範,律師一定要嚴守委託人的秘密,甚至在雙方正式關係結束後也要保密。咸認此乃律師制度得以運作的重要基石所在,此與新聞專業運作完全相同,可見,律師和記者在倫理規範上具有共通性。可是,為何法院對於新聞記者保密消息來源,卻抱持敵對態度,誠難理解。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今目睹新聞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迭遭法院裁罰,深恐傷害媒體專業自主,特撰拙文就教方家。
【2006/04/29 聯合報】 @
http://udn.com
●無證言拒絕權 新聞自由的黑洞●
陳新民/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台北市)
聯合報記者因拒絕提供證據來源,遭到法院重複科處罰鍰,在新聞界引起激烈的抗議。不過,研究憲法或刑事訴訟法者,早就認為我國在新聞自由體制上,存在一個媒體欠缺「證言拒絕權」的「黑洞」。
以德國的制度而言,經過了納粹政權十二年極權統治,將新聞媒體課以崇高之「教育國民」及「協助建國」的神聖使命,讓德國媒體變成政令宣傳的機器。導致了德國希特勒敗亡前夕,每一個德國報紙依然吹噓「德國必勝」。所以二戰結束後,西德致力建立一個新聞自由的法制,而其靈魂便是新聞媒體從業人的證言拒絕權。
在一九四五年以後,西德黑森邦及巴伐利亞邦首先在邦的新聞法中規定,媒體人可以比照律師、醫師及牧師等,享有拒絕提出證言與證據的權利,以保護新聞來源。一九四九年西德公布憲法(基本法),其中只有明白規定國會議員享有這種特權。但是聯邦刑事訴訟法也隨即增訂了媒體從業人享有此特權的條文(第五十三條一項五款)。同時德國每個邦都制定新聞自由法,採取此制度,讓新聞媒體可以免受來自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新聞來源的壓力。
根據聯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職業上參與定期出刊之刊物與廣播電視業之工作者,不論是擔任資料蒐集、發行或散布,都享有拒絕提供消息來源之權利。而在解釋上也採從寬解釋,例如不僅是編輯部記者享有此權利,連印刷廠工人、校對等所有從業人員都包括在內;而從業人員也不限於專職者,兼職人員也同樣享受此權利。甚至當消息來源已自願曝光,媒體人仍舊可行使此權利。另在享受拒絕證言的範圍內,一切有關的資料(包括文件、電腦、通聯等)都不可扣押。易言之讓「司法之手」遠離新聞媒體。
德國將新聞從業人員比擬國會議員給予拒絕證言的特權,其用意最清楚的莫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聞人員拒絕證言案」所作的判決理由。法院認為報社是電視廣播外第三大形成人民政治意見的來源,為了保障國家的民主體制,必須讓報社擁有最靈活的消息來源,也要使消息提供者對報社有「絕對的信賴」。所以刑事訴訟法以最大的範圍保障媒體人的證言拒絕權,是維護憲政生命的合憲與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
當然德國也沒忘掉媒體應對社會負起積極的義務,倘若記者正好拍攝到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影片,可否拒絕呈交法院?見解不一。不過主流的看法普遍認為記者此時應協助司法,宣揚正義。因為這種呈交之證據不會侵害到消息來源人之權利(受到追訴)。同時拒絕證言權的保護客體,應該是「提供公布予新聞用之資訊」,而非媒體人自己保有或研究用的資訊。
德國的媒體人拒絕證言制度,是一步步的擴張其範圍。聯合報記者的案例是否正是我國開始建立相關制度的第一步契機?
【2006/04/27 聯合報】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