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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資庫條例初審通過 檢體不能用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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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09/12/30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研究機構、醫院對特殊疾病、特定群體建立資料庫,檢體採集將有法可管,但不得用於司法用途,如親子鑑定、罪犯DNA 。

衛生署2005年起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建置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規劃」,初期預計招募1萬5000人為參與者,進行血液等生物檢體採集,但推動以來,人權侵害疑慮爭議不斷,主要是缺乏相關生物醫學研究規範。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等人版本「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下午審查通過,研究機構、醫院等針對特殊疾病、特定群體建立資料庫,檢體採集、生物資料庫參與者權益都將有法可管。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依據草案,「生物檢體」指包括人體細胞、組織、體液或其衍生物等,採集生物檢體應尊重生命倫理,並應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載明書 面,取得同意並確保隱私,且資料不得做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用途,否則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

至於不得做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用途,黃淑英堅持應規定,包括不能用在司法用途,例如親子鑑定、罪犯DNA等,最後一致通過在附帶決議中予以規範。

草案也規定,若生物資料庫基因研究可能衍生商業利益,研究單位有義務先告知民眾,但檢體仍需無償提供。

另外,對於生物檢體、資訊遭竊取、洩漏等狀況發生,黃淑英表示,應有賠償或補償。陳再晉表示,最好比照藥害、疫苗救濟方式。委員會最後通過若有類似狀況發生,應有救濟措施,並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981230

台長: Agnes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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