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9歲童摸黑下樓被電擊燒傷 小區物管被判賠14.7萬
核心提示
樓道裡沒有照明燈,隻有“安全出口”指示牌顯示出微弱的亮光。9歲男孩小寶下樓時,右手觸碰到墻上連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裸露電線,導致右手被嚴重燒傷,右手無名指遠端壞死,構成九級傷殘。誰該為小寶的傷殘買單?11月13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通報該院一審判決結果,因為樓梯為公共場所,管理該小區的廣東某物業公司南寧分公司及其總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小寶父母14.7萬多元的損失。
意外:樓道沒照明燈,男孩扶墻下樓遭電線電傷
小寶來自安徽,這個月剛剛滿10歲,和父母一起借住在叔公位於南寧市五一路一小區。小寶的父親伍先生說,從他們居住起,該棟樓房的1至4樓的樓道內一直沒有照明燈,此前,業主已經多次向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方——廣東某物業管理公司南寧分公司反映瞭該情況,但是一直沒有結果。
2016年11月19日下午,小寶下樓,當他走到2樓與3樓之間的樓梯間時,漆黑一片,隻有“安全出口”指示牌顯示出微弱的亮光。為防止下樓梯時摔倒受傷,小寶扶墻而下。沒想到,他的右手觸碰到裸露在外的連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電線,導致右手被嚴重燒傷。
小寶受傷後,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小寶的右手電擊傷Ⅱ°,右手第四指遠節壞死。小寶住院治療瞭23天,花去1.6萬多元醫藥費。更讓伍先生心痛的是,小寶手上的傷口很大,這也意味著他終身要帶著這個傷痕。事後,經廣西眾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寶的電傷已經構成九級傷殘。
爭議:是物業管理不到位,還是傢長監護不力?
小寶在樓道內遭遇意外,伍先生認為,都是因為該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伍先生說,某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內該棟樓1至4樓樓道無照明燈是知情的。在樓道一直沒有照明的情況下,物業方未及時進行整改,面對業主的反映也久拖不決,疏於履行物業公司的維護義務。另外,造成小寶觸電的安全指示燈牌從墻上脫落下來,通電電線裸露在外,造成瞭巨大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也未及時對此進行維護、設置危險警示標志、排除危險,導致瞭小寶受傷。某物業公司南寧分公司應該為此事故負全責,其總公司應該負連帶責任,伍先生遂將這兩傢公司一起告上瞭南寧市江南區法院。
伍先生還認為,因某物業公司未盡義務,導致小寶觸電受傷,右手無名指遠節壞死,構成九級傷殘。小寶的傷口觸目驚心,即使痊愈後仍留下無法消去的傷痕,且小寶尚年幼,要一直面對這一傷痕,無疑給小寶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兩傢公司應該賠償小寶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7.6萬多元。
今年10月11日,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對小寶和父母的要求,兩傢物業公司稱,事故的發生地,並不是在物業所管轄的地方。而事故的發生,是因為伍先生夫妻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才導致的,責任應該由小寶自己承擔。
判決:樓梯屬公眾場所,物業未盡責擔全責
雙方到底誰說的在理?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健康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案起訴時,小寶和父母是以健康權糾紛為由起訴,但法院認為,健康權糾紛范圍過廣,應細化案由,變更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某物業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區,其樓梯等公共部分為公眾場所,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其所管理的場所應當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該案中,案發現場樓道無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脫落導致電線裸露在外,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某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有過錯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厘定,認定小寶的各項損失為14.7萬多元。近日一審判定,由廣東某物業公司南寧分公司及其總公司共同賠償小寶14.7萬多元。
來源: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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