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獨傢調查:記者追蹤探訪巡回法庭如何翻轉“孫氏三兄弟涉黑案”
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奸殺人案被糾正後,參與辦案的27名公檢法人員被追責,但這27名辦案人員沒有一人承擔瞭刑事責任。這是因為以往具體辦案的司法人員對於案件的判決沒有決定權,錯案一旦發生,審理者和審批者的責任不明,最終導致瞭無法找到具體而直接的責任主體。 於是,落實司法責任制成為瞭當前司法的改革的核心關鍵。
2015年1月先後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這兩個法庭在全國率先對法官辦案推行瞭以“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為原則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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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讓一個資深法官在宣判前惴惴不安?
孫祥壯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的審判員,今年年初,他從設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繼續工作。巡回法庭給瞭他親歷司法改革的機會,他向記者談起瞭自己第一次簽發判決書時的心境。
“一開始簽發第一個裁判文書的時候,我感覺真的是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對於第一次簽發判決書,與孫祥壯有著同樣感觸的,還有從第二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工作的法官李明義:“那一刻印象特別深,那一晚上幾乎沒睡好覺。” 宣判案件對於法官來說應該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但為什麼兩位資深法官在巡回法庭會為此而感到惴惴不安呢?是什麼讓參加過多次宣判的資深法官有壓力呢?那其實並不是個大案子。
2011年,一名儲戶經銀行工作人員介紹,在遼寧省盤錦市遼河北路的一傢儲蓄所陸續存入1450萬,但是不久,這筆錢就被這位工作人員私自轉走,無法歸還。隨後,一場由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官司,就由盤錦市中院、遼寧省高院,一直打到瞭最高人民法院。
一審、二審法官均認定,儲戶對於自己存入銀行的存款被銀行工作人員私自轉走的損失,應當承擔40%的責任,銀行承擔60%的責任。但是受損的儲戶對於這個四六開的責任認定並不認同,決定申請提起再審。
儲戶的代理律師張宏偉:
當時的訴求主要就是一點,那就是認為一二審法院對於責任認定以及責任分配的比例有問題。我們認為再審申請人這邊是不應該承擔任何過錯責任,所有的過錯責任應該都在銀行這一塊。我的委托人在辦理銀行卡以及在辦理網上銀行業務過程中,沒有過錯。而且對於開通網上銀行是不知情的,隻是銀行工作人員代他簽瞭字,偽造他的簽名,並且將U盾交給瞭另案的犯罪嫌疑人。
最終,銀行工作人員因犯詐騙罪而被判刑,而儲戶的損失卻一直無法挽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聘請瞭律師向第二巡回法庭遞交瞭再審申請書。
按照巡回法庭的工作原則,所有案件隨機分配,這個案件被分到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審法官駱電身上。而在以往,法官承辦哪起案件都是由審判庭領導進行分配的,承辦法官所在的合議庭成員一般都是相對固定的。隨機分案和隨機組成合議庭作為巡回法庭去行政化的創新之舉,降低瞭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案件首先進入的是再審審查階段,作為案件的承辦人,駱電是合議庭的審判長。案件若是提起再審,他將會成為再審判決書的直接簽發人,而來巡回法庭之前,裁判文書的簽發權在審判庭庭長甚至在法院領導手中,這不由得讓他感到瞭肩上的責任重大。
一開始,駱電認為此案的判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也可以不更改判決結果,結果在跟合議庭合議的過程中,其中一個合議庭成員認為判決對儲戶不公平,“她說個人不應該承擔這麼大的責任,個人在銀行面前顯得很弱小,而且儲戶年齡偏大,運用新科技有一定的困難。我覺得提得很好,既然案件爭議這麼大,我們就提交主審法官會討論,結果提交主審法官會討論之後,絕大部分意見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提審。” 案件進入再審的審理階段,原被告雙方關註的焦點又重新回到瞭那個小小的U盾上,儲戶的U盾當年為什麼會落在瞭銀行工作人員的手中呢?
原審判決查明,2011年6月28日,這位名叫伊立軍的儲戶來到儲蓄所,在一系列業務單據上簽瞭字,其中一張就是開通網銀的申請書。據此,二審判決認定,“儲戶伊立軍在開通網銀的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同時,該申請書上以加大字號體提示:‘您已經開通網銀並領取U盾,憑U盾可辦理網上轉賬、匯款等業務。請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給他人,並牢記網銀U盾密碼,切勿泄漏。’但伊立軍沒有註意該申請書記載的內容,沒有向盤錦工行工作人員索要網銀U盾。”
駱電法官認為銀行工作人員有兩個義務,一個是提醒客戶拿U盾,作為工作人員應該很清楚U盾的作用。另外一個,即使當時沒有讓客戶拿走U盾,他也應該妥善保管,不應該交給其他的任何人員。因此,儲戶的過錯在其中並沒有那麼大,同時,儲戶的代理律師還出示瞭一份銀行的U盾交接單,交接單上儲戶伊立軍的簽字經鑒定,並非他本人所簽。
庭審結束,合議庭對案件進行瞭合議,此時,合議庭達成的一致意見是:儲戶對款項被犯罪分子通過網銀轉走應當承擔1%的責任,銀行應承擔99%的責任。這起案件經過再審審查和再審兩個階段,前後四個月時間,審判長駱電對案件的審查和審理都起瞭主導作用。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在這輪司法改革所推行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中,辦案的法官成為瞭具體而且直接的責任人,在這種情況下,哪怕是再小的案子,他們也會以法律的準繩來進行全面的衡量做出負責的判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是這次改革中我們提出的一個非常響亮的口號,那麼這個改革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呢,解決我們中國多少年來審判的行政化傾向。什麼叫審判的行政化,就是說司法人員辦案,他沒有決定權,他要逐級請示匯報,向庭長、院長,甚至審判委員會,最終拍板定案,這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辦事的一種方式。但是我們辦案是司法,司法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司法這種獨特的屬性是要求承辦案件的法官,你要親自去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親自來審查他們的訴訟證據,依據法律來做出裁判,所以司法權說到底就是一種判斷權,判斷權的依據是司法人員的親歷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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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改判:“黑社會”頭子當庭釋放
2017年春節,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宣佈孫氏兄弟“黑社會”頭子的罪名不成立,孫寶東,孫寶國兄弟被當庭釋放,被卷入黑社會冤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無罪。而在此之前,孫寶國已被判處死緩。從死緩到被釋放,其中經歷瞭什麼?
20多年前,孫寶民帶著兩個弟弟就在長春做起瞭鋼材生意。1996年,二弟孫寶國、三弟孫寶東帶著30多萬元現金,來到瞭遼寧省的鞍山市購買鋼材。下火車後,孫傢兄弟在火車站站臺上拒絕瞭一名出租車司機的拉客,結果,這名司機叫來瞭其他出租車司機在出站口對孫傢兄弟大打出手。情急之下,孫寶國、孫寶東兄弟用隨身攜帶的尖刀進行反抗,最終造成瞭一死四傷的後果。其中,最先拉客的出租車司機李維民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發後,孫傢賠償死者傢屬7萬元。1997年,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寶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孫寶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對這一判決,被告人和被害人傢屬均未提出異議,隨後,判決正式生效,並且執行完畢。
但是,十幾年以後,因為有人舉報長春孫氏三兄弟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這起1996年發生在鞍山火車站且已經執行完畢的案件,後來被提起再審,並且並入瞭孫氏三兄弟涉黑案,在吉林省吉林市重新啟動瞭偵查和審理程序。
2013年,孫傢兩兄弟在鞍山火車站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成為涉黑犯罪的主要罪行,經過和其它罪行的數罪並罰,兩人在吉林省高院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19年。此案在偵辦過程中,還一度成為當地媒體關註的焦點事件。
“一審都已經結束瞭,雙方都沒有爭議,過瞭好多年,而且又執行完畢瞭,你又再把它提起來”,“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再審程序極其紊亂,而且發生瞭嚴重的程序倒流”。這樣一個飽受爭議的案子,究竟是如何得到平反的呢?
2015年,孫傢兄弟委托律師向第二巡回法庭提起申訴。合議庭完成瞭調卷審查、提訊申訴人、聽取律師意見等多個環節的工作之後,長春孫氏三兄弟涉黑案於2016年9月再審開庭。
法庭調查顯示,原審法院將孫寶國、孫寶東於1996年在鞍山所犯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主要依據的是吉林市公安局於2009年重新偵查獲得的言詞證據。相隔13年的兩次取證,在內容上發生瞭重大變化。以被刺受傷的楊某某的證詞為例,13年前,楊某某說他在出站口被刺傷後跑開;而在13年後,他說自己是在跑動時被人追著刺傷的。這樣一來,孫傢兄弟的行為就從防衛性質變成瞭故意殺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為瞭復核案件的關鍵證據,親自走訪瞭鞍山當年的案發現場。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員 韓大淑:
我們來看的,從他出站口到被害人倒下的那一點不足10米,而後取的這些證人,他們的證言說追出去二三十米,跑瞭10多分鐘,證據采信一旦出現瞭問題,就使得整個他行為的性質完全發生瞭變化,由防衛過當變成瞭故意殺人。
此外,法庭還就孫氏三兄弟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展開瞭法庭調查。最終,第二巡回法庭對孫氏三兄弟作出的判決與涉黑犯罪都沒有關系。
第二巡回法庭的庭長、二級大法官胡雲騰作為孫氏三兄弟涉黑案再審的審判長,在提審前,他深入原審法院調研,進一步確認瞭原審判決可能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長、二級大法官 胡雲騰:
我還專門去找原審的合議庭成員和分管的副院長瞭解情況。我就問問當時怎麼判的,為什麼要這樣判。我們才瞭解,原來他們兩審都是有爭議的,其實合議庭也是有爭議的,如果按照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可能這個案子就不會輪到我們糾正瞭,他們可能就不會判瞭,正是由於那個時候沒有實行司法責任制,所以他們有壓力。
從孫氏三兄弟涉黑案件當年的公開報道可以發現,在案件啟動偵查之前,當地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就通過批示的方式對案件進行瞭定調,使得這起案件的偵辦摻雜瞭行政幹預的因素。胡雲騰庭長在案件原審法院的調研反過來證明瞭司法責任制正是減少和杜絕錯案的有效方式。
從長春孫氏三兄弟案件的再審過程來看,基於“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得到瞭具體地落實,面對司法責任制,法官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加,法律成為瞭法官辦案的唯一標尺。同時,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的社會、政治環境也發生瞭良性變化,在這種背景下,所謂地方因素的幹擾在這起案件中並沒有發生。
經過巡回法庭的探索性實踐和部分地方法院的試點之後,目前,司法責任制已經在全國法院全面鋪開,但是,面對司法責任制,事實上,並非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有能力承擔這種責任,在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之前,我國各級法院首先還完成瞭法官的員額制改革。
中國人民大學法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員額制的改革是屬於司法管理層面的改革,是人員的分類管理,它要徹底改變中國過去,到一個法院誰都是法官。那麼現在呢,能辦案的叫入額的法官,書記員,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辦案的叫輔助人員,後勤保障那些叫行政人員。隻有入瞭額的法官他才有權力辦案,他就對他的辦案負責,這就進入瞭司法責任制,從這個角度來講,員額制是責任制的一個前提。我們現在員額制的改革具備瞭這樣一種條件,全國的法官主要是高等院校畢業的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 在法官實行員額制,讓優質的辦案資源充實到辦案一線的基礎上,讓權力到位,責任到人,以責任倒逼公正,必將會促進司法機關進一步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在法官實行員額制,讓優質的辦案資源充實到辦案一線的基礎上,讓權力到位,責任到人,以責任倒逼公正,必將會促進司法機關進一步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6個巡回法庭自建立以來。截至2017年9月,共審結案件11751件。2017年1至9月,巡回法庭審結案件總數達到最高人民法院辦案總數的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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