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養老院百餘名老人吃發黴饅頭生病無人照料 律師:涉案公司已被警方立案調查
金大爺在央視《律師來瞭》節目中講述自己的遭遇。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張恩傑)11月9日,法制晚報·看法新聞以《養老院因房屋糾紛易主 百餘位老人吃發黴饅頭生病無人照料》為題,報道瞭76歲的金大爺與老伴在今年五一假期,於北京市大興區一傢養老院體驗瞭三天兩宿的養老生活後,感覺這裡居住環境便利舒適,文娛活動豐富多彩,又有保健理療服務,於是繳納瞭30萬元的會費,滿心歡喜地搬進去居住。
令他們沒有想到的是,住瞭十多天後,葷素搭配的飯菜變成瞭米飯、長瞭黴點的饅頭及稀粥,連咸菜也沒有。電視娛樂項目被關閉,無線wifi用不瞭。更可氣的是,前後十多天斷水斷電,在炎熱的夏天,他們用大盆小盆裡曬熱水洗澡。沒有電,燒水吃藥也成瞭問題,有病痛隻能幹挨著。養老院另有一名90歲的老太太大小便失禁,沒有醫護人員為她護理,換洗衣服。
對於為何會出現上述情況,金大爺在央視《律師來瞭》節目中透露,他們最先與C公司簽訂瞭合同,結果C公司拖欠二房東A公司的房租,被A公司趕瞭出去,連同養老院醫護人員一起趕走。A公司接手管理此養老院後,比老人們原來和C公司簽訂的每月消費上漲近兩倍。百餘名老人們均表示反對,沒有人在同意書上簽字。與此同時,A公司與B公司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打官司敗訴。於是在這錯綜復雜地矛盾糾紛中,老人們深陷其中,隻好通過此節目組求助。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註意到,金大爺最終選定瞭北京市金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學明代理此案。就在日前,張學明律師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時透露,金大爺告訴他,C公司自設立養老院以來,收取數百名老人各項費用合共1400多萬元。“金大爺通過當地民政局查詢到C公司沒有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為此,我認為C公司涉嫌非法經營與合同詐騙。我陪金大爺到轄區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展情況,警方稱正在進一步偵查此案。”
金大爺看中瞭養老院清幽宜居的環境才入住的。
對話律師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金大爺的案子目前進展如何?您都做瞭哪些工作?
張學明: 我與金大爺簽訂代理委托合同後,先對C公司的運營資質進行瞭查詢,發現該公司由丁某出資490萬元、趙某出資510萬元,合計出資1000萬元,於2015年10月10日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公司註冊地為大興區舊宮鎮。
另外,查詢還顯示該公司經營異常,曾在2016年7月11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另據大興區民政局答復金大爺:該公司未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金大爺還講述,C公司自設立養老院以來,總計收入1400多萬元。鑒於C公司未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所以,我認為C公司涉嫌非法經營;如今C公司撤場,卷款而逃涉嫌合同詐騙。
對此,我陪金大爺到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紅星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展情況,派出所稱該案涉嫌合同詐騙,被轉到瞭大興分局經偵隊。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偵查此案。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隻能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才能夠聘請律師,因此,我在此案件偵查階段不能向公安機關遞交委托手續,隻能給老人做一些法律咨詢服務。
C公司撤走後,接手的A公司給養老院老人們提供的發黴的饅頭。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那您認為此案C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主要體現在哪裡?
張學明:C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主要體現在其未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情況下,卻在大興區南郊農管中心租賃違建場地,打起瞭“XX之傢智能養老服務機構”的招牌,非法經營養老服務業,並向數百名老人收取各項費用,嚴重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5修正)》第44條第2款(即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14條(即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並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之規定,嚴重擾亂瞭養老市場的秩序。
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27條(即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4項之(即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C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
鑒於此,應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即違反國傢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第8項第1目(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第2目(即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第4目(即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應按非法經營罪立案追究C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
金大爺與經營養老院的C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他交瞭30萬元會費住進養老院。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此案涉嫌合同詐騙,主要體現在哪裡?
張學明:C公司打起養老招牌後,明知自己沒有履行養老合同的經濟能力,采用低價體驗、低價吸收會員的辦法,取得瞭數百名老人的信任,采用簽訂合同的辦法,騙取會員費和保證金,之後逃匿。這一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3項(即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第4項(即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情形。
另外,C公司的行為也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7條(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應按合同詐騙罪立案追究C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
張學明律師在央視《律師來瞭》節目中就金大爺所住的養老院由C公司非法經營涉嫌合同債騙進行分析。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本案中,C公司因為拖欠A公司房租被趕走後,A公司接手稱自己沒有義務和責任去贍養照料老人,給老人們吃稀飯,饅頭,也僅是處於人道主義的救助。對此,您怎麼看,A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去照料老人?
張學明:C公司涉嫌非法經營和合同詐騙。因此老人們在合同中所要享受的福利早已無法兌現。目前,尚未有證據證明A公司與C公司合夥欺騙這些老人,所以A公司並沒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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