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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09:50:28| 人氣1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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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梳理性侵女童案:熟人作案75% 含父女師徒|性侵|女童|餘茂江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結的未成年女童被性侵案件進行瞭梳理,分析發現該類案件呈現四個特征,並通報瞭三個典型案例。

  據統計,2014年至2016年,重慶三中院共審結未成年人被性侵案20件,被害未成年人26人,其中未成年女童23人,被害人年齡最低僅6歲。

  女童被性侵案件呈現四個特征

  一是熟人作案比例高。在已經審結案件中,熟人作案數量達15件,占比達75%,包括父女、堂兄妹、親戚、師徒、網友等,施害人利用與受害人獨處、把受害人灌醉等機會作案。如冉某甲強奸冉某乙案,二人系堂兄妹關系,平時關系親密,冉某甲乘二人同時到親戚傢玩耍,傢中無人之機強奸冉某乙,致冉某乙懷孕才案發。

  二是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一方面,未成年兒童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經不住他人小恩小惠誘惑,任由他人性侵犯自己。如餘茂江強奸、猥褻兒童案,5名不滿14周歲的女學生,經不住餘茂江副食店免費吃零食或獲得少量現金誘惑,在近2年時間內被餘茂江多次猥褻、強奸。另一方面,未成年女童在被性侵後,不及時用法律工具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導致性侵後果被擴大。如胡某甲猥褻女兒胡某乙案,作案周期長達3年,次數達30餘次,胡某乙遲遲未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是加害人法治意識淡薄。據統計,該院有6件案件系施害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在該類案件中,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但認為自己與被害人為“戀人”關系或被害人未明確拒,其與被害人發生關系並不違法,最終獲刑。

  四是監護人監護不到位現象頻發。有的被害人父母離異、外出務工、忙於工作等,對傢中未成年人管教較少,對他們免費獲得他人贈予的食物、零錢等警惕性較弱,在前述餘茂江強奸、猥褻兒童案中,5名被害人中有2名為留守兒童。有的監護人對子女交友、網戀等關註較少,3名被害人被網友性侵,有3名被朋友介紹給意圖不軌之人後被性侵。

  被父性侵3年又被逼殺害同學

  胡某乙生於生於1999年12月10日,胡某甲系胡某乙父親。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間,胡某甲趁其他成年親屬不在傢之機,多次采取脫光胡某乙衣服,撫摸、親吻胡某乙等方式對胡某乙進行猥褻。

  2013年暑假,胡某乙將自己被父親性侵的事情告知伯母,胡某乙母親也得知該情況,但顧慮胡某乙的名譽,沒有報警和質問胡某甲。2015年9月開學的一天下午,胡某乙找到就讀的職高班主任,告知自己經常被胡某甲侵犯。班主任讓胡某乙報警,胡某乙糾結胡某甲是自己的父親,不想告發。

  在對胡某乙性侵過程中,胡某甲欺騙胡某自己患病需康復,為避免全傢人發生災禍,需找一個人作為替身殺掉,提出由胡某乙喊同學到傢中,一起將其殺掉。

  2015年6月,胡某乙邀同學李某到傢中玩耍,胡某甲伺機作案,後因害怕而放棄。2015年9月初的一天,胡某乙又邀同學郭某到傢中玩耍,因胡某乙不忍心殺害郭某,提出與郭某到學校報到而離開傢中。

  2015年9月30日,胡某乙邀請同學劉某到傢中玩耍。次日下午,胡某甲、胡某乙將劉某騙至胡某甲原居住的重慶市某區某村樹林內,胡某甲控制住劉某後,要求胡某乙持刀捅劉某,並威脅胡某乙如果不捅就把他們兩個一起殺瞭。胡某乙在胡某甲脅迫下,與胡某甲將劉某當場殺死。

  2016年1月中旬,胡某乙將其同胡某甲殺害劉某之事告訴男友,男友勸他自首,並在當月18日陪同胡某乙到公安機關投案。

  重慶市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持刀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與胡某乙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胡某甲采取脅迫等手段,長期對自己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兒胡某乙多次猥褻,構成猥褻兒童罪;胡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和猥褻兒童罪,應數罪並罰。胡某甲所犯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胡某乙在胡某甲欺騙、脅迫下其先後針對3名未成年人實施殺人,持刀殺死1名未成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胡某乙在受欺騙、脅迫下參與故意殺人共同犯罪,起瞭次要作用,是脅從犯。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綜合胡某乙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脅從犯的法定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決定對胡某乙減輕處罰。

  綜上,重慶市三中院以犯故意殺人罪、猥褻兒童罪判處胡某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乙有期徒刑五年。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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