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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 13:52:54| 人氣2,21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0128勞委會抗議紀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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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領銜主導的 128 抗議活動,部隊出發!


這次抗議的四大議題是針對勞委會技術官僚最近的知法、玩法、弄法、任意修訂條文的不公不義而採的相對應措施而來的,因為四大公會於元月十七日拜會勞委會陳情,並未獲得善意的接待與回應,在無法取得有效的發聲管道之下,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必須為會員喉舌,將滿腹辛酸的委曲訴諸予社會大眾。

訴求二:允許雇主替仲介公司代扣法定 [ 服務費 ]
以理性、高素質為本的抗議隊伍井然有序的陣容


勞委會於2008年1月3日以勞職外字第0960509382號令修正發佈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部分條文,規定自2008年1月5日起,除了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及膳宿費四項法定代扣項目外,雇主不得再從外勞薪資代扣其它費用 ( 包括1800、1700、1500的法定服務費 ),拒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聘僱外勞許可或處以新台幣 60,000 ~ 300,000 元罰款。 經驗證通過之 [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 所列之體檢費、居留證費,亦不得代扣。



台北公會理監事們進行歃血陳情的現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幾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委會緊咬住法條的前半段,堅持:[ 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將薪資確實給付外勞,不能自外勞薪資中代扣任何款項交付或匯款給仲介公司 ],連與就業服務公會就法條的基本面討論、溝通的機會都不予理睬。 這不是故意曲解法令、玩弄法令嗎?
四大公會理事長進行歃血陳情的現況


勞委會曾於2001年發佈命令明訂:[ 2001年11月9日以後取得入國簽證之外勞:仲介公司僅可向外勞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700元,第三年起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500元。] 行政命令所明訂不是 [ 法令另有規定 ] 的,是什麼?

經驗證通過之 [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 是勞委會職訓局所要求辦理外勞引進必備的文件之一,具有相當的公文書的位階,所列之體檢費、居留證費等若不是 [ 法令另有規定 ] 的,是什麼?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以身為主管全國勞工事務最高階的行政機關對於自身所發出的行政命令可以視若未睹,對於視若聖經的 [ 勞動基準法 ] 踐踏若此,那被視若芻狗的百姓只能徒喚呼乎了。 有知識的人都知道,子法是不能凌駕母法的。
由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領銜主導的 128 抗議活動


其實,外勞都清楚了解來台工作的期間必須支付服務費予仲介公司,並且在自主的狀況下簽具同意書,同意雇主代為扣付相關費用,這也符合勞基法 [----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的規定,偏偏最高主管機關的大爺們硬是不計視聽、剛愎自用、橫柴入灶,完全悖離 [ 獎優汰劣 ] 的政策精神。

一夕間仲介業行之多年的管理運作模式將被迫做一番改變,然而那將會是一場災厄。 勞委會因曀廢食、便宜行事的偏頗心態,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作法並不能有效地制裁巧立名目收費的不良仲介,卻是逼得正派經營的公司、團體全面沒頂。
勞委會 蔡孟良 組長代表與四大公會理事長進行無建設性的會話


勞委會說:[ 有服務,才能收費 ],本質上是沒錯。 錯的是:不能硬性規定用何種方式收費,因為這是兩碼子的事,基本上勞雇雙方同意即可。 況且,依現行的稽核評鑑制度而言,服務的質化與量化都是可以評量的,硬要與收款的動作扯在一起,實在是不近情理。

以一家稍具規模的仲介公司而言,以每年為雇主引進的外勞須有300~400 人之譜,才能達到經濟效益,則需要服務的對象就有1000~1200 人(3年人數累計),試想須投入多少人力去做收款的動作? 再假設:若所有的雇主在同一天發放薪資,又需要多龐大的人力來完成收款的動作?

從人性的弱點來看,若沒有客觀強制力的搭配,最少有半數以上的人不會準時繳款的;以外勞來說,以能賴掉繳款就儘量賴掉為則,只要是晚一天去收款,就甭收了。 以公家的健保費、水費、瓦斯費等或銀行的貸款、卡債還是有許多欠繳的現象,但總可以透過法定程序利用公權力求償;但是,外勞的服務費必須搞到這麼累嗎?
仲介業的感覺:勞委會是有計劃地想要讓這個業界無法存活,才會儘在枝枝節節的小地方窮找麻煩,想盡辦法讓業界增加營業成本,入不敷出,走向無法繼續經營的死胡同。 沒有仲介,就沒有外勞,失業率再高也不會再挨罵。 這純粹是刁民、擾民,總也要替雇主想想吧?

外勞的政策應由大方向去思考,也有許多社會賢達貢獻了不少有意義的建議,大官們別再用坐椅子的部位去執行思考的功能!

台長: 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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