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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4 13:19:00| 人氣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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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之曰:「法者,天下公共也。」在古代,法律是老百姓生活的規範和賞罰標準,例如納稅要納多少、搶劫要罰多重;迄至近代,法律更被視為一個國家行使權利的依據,也是保障良善人民的天網,尤其在商業發展日益興盛的今日,法律已成為金錢出入和解決糾紛的工具。
  也正因為法律逐日被奉為一切是非判斷的信條,吾人更應該停下來仔細想想:法律究竟為何?我們大可以輕易的說:法律代表公正、法律處罰壞人,試問之:何謂公正?何謂壞人?果農好柿多和美商公司好市多的行政訴訟、玻璃娃娃跌倒致死案、為了得癌症的母親卻沒有錢可醫治而偷竊的犯人、為了義氣殺了仇人的青少年,何謂公正?何謂壞人?
  事實上,所謂法律,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一元價值。反過來說,必然犧牲不同價值觀的人。這是為什麼同一案件輕者如同性戀的婚姻合法性,重者如古歐洲的異教徒受審判、殺人犯是否被執行死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結局。法律真的是唯一信條嗎?
  再者,吾人既擁護人權,那麼何以我國到現在仍保有死刑?或許有人會說:「重犯或殺人償命,理所當然。」犯人也是人,同樣有父母有感情有血有肉,應當享有一定的尊嚴和生存權利,這和犯罪是兩件事。殺了,可能稍稍安撫受害者及其家屬,實質上沒有什麼意義,也不可能因此殺死罪惡,反而暴露人權至上的矛盾。這是理性和情感上的分別。
  很難想像害怕、慾望和被侵略感等等其實都是被教育出來的。事實上的確如此:若我們拿嬰兒做試驗,拿走出生時為他掛上的項鍊,嬰兒不會覺得被掠奪了,極端地說,就是性侵害嬰兒他也不會覺得自己被侵略了。「這是我的」和「貞潔很重要」這類觀念的發展可以回溯到資本主義的興起。由於資本主義追求「利」,而「利」來自「勞動」,因此一般職業和娼妓這兩個職業被劃分的判若雲泥—因為多數妓女不會繁衍下一代,意即,沒有產生更多勞動力,這違反了資本主義求利的手段,因此這個職業被禁止,即使妓女和多數人一樣是賺的是血汗錢。所以女子的貞操被重視,人需以愛和性結合,家庭觀被創造,女性地位被壓抑、被綑綁在家裡。傷害開始分有性或無性,職業開始分高尚或低賤(即使人們口頭都宣稱:職業無貴賤)。這些都在在顯示法律的設立的動機和一元價值。
  凡諳法學者,必然知道在法律的觀點上,是沒有所謂的「平等」。人和人之所以能夠溝通,便是因為「不平等」,也就是相一點。亦即,當兩個人碰面,可能會發現是一個是男一個是女,一個高一個瘦,一個信仰儒道一個忠於墨家,一個精通外語而一個熟悉中國古典文學,正式「不平等」使個體和個體間能交流。所以想要求法律平等是不可能的,沒有兩個人天生平等。
  這樣的法律是對或是錯?舉個例子,在原始時代,兩個野蠻人互看不順眼或有點摩擦,就拉出去決鬥。這就是法律,當時的法律。因此法律的對或錯只能就當代的眼光評論,拿十二木法表或查士丁尼法典來論其對錯都是荒謬的。也許當今的法律更偏向的是「讓有錢的人更有錢,讓窮的人更窮」吧!



2006.2.2誌

後文:
  這是1/23-1/26去營隊回來後的部分整理。
  雖然以前就有這些想法,但是這次自別人口裡證實,叫人好不沮喪。尤其是「讓有錢的人更有錢,讓窮的人更窮」,自一個—也是營期裡唯一一個敢說出口的雙榜學長(同時考上律師執照和研究所)說出來的時候,「他根本說出來了,」我心理想,「這就是為什麼我不喜歡法律的原因」。雖然仍不能一概否定掉某些具有道德良心的律師,也許無法避免吧,那些裝潢的富麗堂皇的律師事務所,也是照樣為只要請的起的各式人種服務。這是資本主義運行的結果嗎?即使理由是職業立場,我也拒絕接受。
  法律的對錯只能論當下,而所謂的對錯又沒有明確的定義,大抵來說法律又客觀又主觀。想起劉庸曾說:「公理不等於真理。」現在連真理都出問題了呢。
  至於司法方面,蘇建和案、盧正案等等,都叫人心寒。刑求以逼出假自白、未查出真相先槍決……民眾平常也許不很相信法律,從多案來看,偏偏大眾又是極相信法律的。這心態不難瞭解:「都已經判了,那就是這樣了啊!」這時候需要的似乎不是平反冤獄,而是攫一個代罪羊羔來草草結案。殊不知,司法仍有很大進步空間的台灣,也需要人民的推動和關心。「如果當時我是被訪問的人,我會有什麼反應?」我有時候會這樣想。
  另外可以探討的是,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究竟誰重於誰?在多數西方國家兩者並重,通常程序正義會高於實質正義;亞洲國家則相反。我個人認同西方國家的作法,因為實質正義終究是藉由程序正義彰顯的。連程序正義都出了錯,很難再深入研究實質正義的真偽。
  不過藉由這次營隊我也可以審視自己的某些觀念「是否合於主流」(我再也不敢說什麼是正確或錯誤的:P)。例如:假設今天有一外星人來找你,由你決定是犧牲掉你最愛的一個人來拯救兩千三百萬人民的生命,或是用兩千三百萬條人命來換你最愛的人的生存,你會選擇哪一個? 我記得我被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是拿自己和兩千三百萬人來做選擇的;我說:「那我挑用我的命來換兩千三百萬人的命。」對方說:「那如果條件是你最愛的人呢?像是爸爸或媽媽?」我說:「那我讓她自己決定。」對方顯然沒想到我完全沒思考就回答,先是嚇了一跳,定了定,又說:「只能你做決定的話?」我沒有說話。「看吧,你回答不出來了!」對方樂的很。我心裡想的其實是:「那我拒絕回答。與其強迫我回答,那我會選擇先自我了結,就無法逼我回答了。」只是這樣的答案太烈,恐怕說出來使人驚駭,反正這個題目的核心我們都知道:即「一個人的價值並不亞於更多人的價值總和。每個人的存在價值都是唯一而無可取代。」
  還有些更有趣的問題可以思索:無期徒刑的意義是什麼?如果回答「是與社會隔離」,那麼,若我們把無期徒刑廢除,改成「有期徒刑500年」呢?或者,既然無期徒刑的意義是與社會隔絕,那麼與死刑,意義也是「與社會隔絕」,差別在哪裡?

  不管怎麼樣,法律沒有假期,天天都在運行。


2006-02-03 01:01:56 置

台長: J.A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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