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06.11.19頭版,空白處原為重傷者照片)
如果你或你的親朋好友,因為意外而受到重傷,在緊急送醫之際,你會願意讓攝影記者擋路拍攝嗎?你會願意讓當晚的電視新聞,及隔天的報紙頭條,播登出你或你的親朋好友滿臉血跡、衣衫不整、痛苦不堪的畫面嗎?
我,一萬個不願意。
而且,如果被播放或刊登的人是我本人或我的親朋好友,我一定會具狀控告那些播登的媒體,涉嫌危害別人生命,侵害別人肖像權和隱私權。
所以,我完全不能接受,蘋果日報用不打或小打馬賽克的方式,選刊屍體和重傷患照片的作法。
身為一個奉行「尊重人權應放在新聞自由之上」信念的新聞記者,我更不能同意,該報總編輯言之鑿鑿地說:「所謂屍體或是現場血腥照片……屬於新聞自由的部分,若某些法律超越並箝制新聞自由,蘋果日報將不惜打憲法官司。」
我永遠記得,大學選修憲法課時,教授開宗明義地說:「立憲的精神,在於保障基本人權。所有的法律,必須遵行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來訂定。」那讓我深深瞭解:「任何一個媒體報導,都不能用『新聞自由』和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藉口,去侵害被報導者和相關者的人權。」
蘋果日報在頭版刊出胡志強妻子邵曉玲重傷送醫照片的那天,我在火車上親眼目睹一段畫面,讓我久久不能釋懷。那是一個媽媽拿起別人留在座位上的蘋果日報來看,而她的小學生兒子在旁邊跟著看,邊問媽媽說:「這是男生嗎?」媽媽回答:「是女生啦,是台中市長胡志強的太太。」
媽媽沒有跟兒子解釋,這樣的照片不該被刊登,而我心裡想著:「一個小學生習慣看這樣血腥、不尊重當事者的照片,長大後會不會也不懂得尊重別人?如果那張照片是他的媽媽,他會不會也只是問句『這是男生嗎?』便沒有任何其他反應?」
我想起當年看到中時刊登白曉燕屍體照片,便忍不住打了好幾通抗議電話的無比氣憤,對照今日看到各電視台和各報播登屍體和重傷者新聞的反應,深深質疑自己,是否已經被各媒體層出不窮的侵害人權照片和畫面,「訓練到麻痺」?
當別人的悲劇赤裸裸被媒體變成一種「堂而皇之、明目張膽」的商業消費,我豈能只是在看完報紙和電視新聞後,罵罵就算了?
我告訴自己,千萬不能再沈默、再縱容下去。
因為下一個被媒體慢性殺害的,可能就是我,或我關心的親朋好友。
我從來沒有花錢買過蘋果日報,也從來沒看過壹週刊,甚至已經拒看很多電視新聞,改用瀏覽電視新聞台的網路版標題取代,但光是這樣的抵制並不足夠,拒看行動很難反應在真正讓媒體賺錢的閱報率或收視率上。
我能想到最有效的抗議方式,就是向花錢支助這些爛新聞的廣告商抗議,如果不是這些企業出錢在媒體刊登廣告,就不會有媒體高層們拿著「閱報率或收視率」的數據,說著「要做煽色腥的新聞才會有人看」的鬼話,壓迫記者們「得拍屍體和裸體、得寫聳動和誇張」的東西,否則就是「不夠專業、不夠聽話」,等著被開除、被急著找工作的新人取代。
所以即日起,針對嚴重處理不當的新聞,我將以個人行動抵制支助這些新聞的廣告主,拒買他們的商品,並且告知這些企業的客服部門,「因為你們在某新聞處理不當的媒體刊登廣告,我不想成為兇手的幫兇,只好在未來一年內拒買你們賣的東西。」
如果你也不滿新聞媒體侵害人權的報導方式,如果你也擔心自己和親朋好友,成為下一個被媒體慢性殺害的受害人,請你跟我一起這樣做。
關魚,2006/11/21
【個人抵制範例一】
2006/11/19,刊登重傷者頭版照片的蘋果日報第一落
支助廣告商名單:
A3 山圓建設、福纖實業「新巨蛋」
A5 瓏山林企業「瓏山林藝術館」
A7 興富發建設「春天&戀人」溫泉飯店宅
A9 簡新記建設「林口家天下」
A11、13、15 甲士林建設「摩納哥」圓頂住宅
A14 宜騰建設「時尚 iPod」小套房
A16、17 陸江建設「陸江」 水岸公園住宅
A19 慶豐國建設「美人嶼」海灣別墅社區
A21 全國電子「秋季感恩會」
A23 興富發、齊裕建設「海天二部曲」
A25 慶豐國建設「同心園」
A26 福特汽車「Ford Rally」
A27 興益發建設「春天&戀人」
A29 基泰建設「基泰帝景」
A30 IMAGER-37「易眠床‧易眠枕」
A31 鴻有建設「德安家康」觀之林No.3
A32 富璟建設「AMOUR 2」廊香‧光建築
我的薪水完全買不起上述各家建設的房子,現階段的生活也沒有買車必要,因此個人首波抵制的廠商,只能選「全國電子」和賣易眠產品的「IMAGER-37」,即日起到明年十一月底止,我不會購買這兩家的任何商品。
過幾天,我會再寫出一個電視新聞的抵制範例。
批ㄟ司萬
〈延伸閱讀〉
是誰給你們踐踏別人屍體的權力?
http://blog.yam.com/aboutfish/archives/289626.html
變調的媒體造就變調的選舉
http://blog.yam.com/aboutfish/archives/364544.html
發表者的強權與曝光者的弱勢
http://blog.yam.com/aboutfish/archives/590255.html
檢舉媒體報導不當專版(廣電基金)
http://www.bdf.org.tw/report/
專家:兒少法罰則 受害主體必須是兒童或少年(中央社)
http://news.sina.com.tw/society/cna/tw/2006-11-20/002212200480.shtml
港人治台— 台灣平面媒體的夢魘(動腦雜誌)文/韋思曼
http://www.magazine.org.tw/enews/2004Enews/171_0217.htm#b02
批ㄟ司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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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ㄟ司俗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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