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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30 13:39:32| 人氣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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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權利
第七條(法律地位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身自由之平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以拒絕之.

第九條(軍事審判之限制):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思想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私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信仰宗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經濟上受益權):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行政上受益權):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應考權及服公職權):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二十二條(其他人權之概括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台長: littl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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