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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21:19:23| 人氣6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佛教與飲酒有什麼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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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與飲酒有什麼淵源?

 

 

佛教與飲酒有什麼淵源?

佛教是反對飲酒的,無論在家、出家,戒律上都一律禁止飲用。

對於酒的定義和分類,經、論、戒典多有詳說。

據《俱舍論》卷十四載,酒有三種:由米麥等穀類釀成的穴羅

(梵語s11ra,蘇羅);以果實或植物的根、莖釀成的迷麗耶

(梵話maimya);而在上邊二者都沒有完全發酵時,

可令人生醉,稱為末陀(梵語madya)。

此外,又有穀酒、果酒、藥草酒等三類灑的分類。

又據《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頌》,以各種米麥釀制之酒又稱大酒;

以植物的皮、果、花等漿汁釀成者稱為雜酒。

嚴格地說,但凡有酒色,酒香、酒味,或僅具其一而能醉人的,

不論為穀、酒、果(木)酒、藥酒、甜酒(蜜、糖、葡萄等釀制)、

清酒,乃至酒酷、酒糟,皆在禁戒之列,飲咽則犯。

戒酒為大、小乘共同的律制,出家、在家四眾皆須恪守。

原始佛教之根本經典《阿含經》即載佛陀所宣說五戒,即不飲酒,

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是為佛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種

基本行為準則,由此斷除惡因,進求佛果。依律藏諸典,如

《優婆塞五戒相經》、《十誦律》所載,佛陀本人對不酒

進行詳明的闡說和嚴格的規範,是在當時印度的支提國跋陀羅婆提邑。

關於飲酒的過失,三藏諸部經典有或簡或細的歸納概括,

根據物件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世間的在家人,

多從一般現實生活、事業、財富的得失,利弊而言,以契合他們的層次。

另一類是針對信人的四眾弟子,特別是對出家眾人的開示,

不僅止於世間善惡得失,進而更上升至飲酒對出世的終極解脫的極大危害。

前者論述,《阿含經》的《阿雀夷經》堪為代表。

經中佛陀向富商善生說法,告誡他世間有六種惡行能損財業。

第一種即是沉酒於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財,二者生病,

三者易生鬥爭,四者惡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損。

唯有加以避免,才會財業日增,生活和樂。

第二類闡說甚多,如<<四分律>>之十過,

《大管度論》之三十五過,《州時經》之三十六失等,

皆列舉飲酒所產生的過失(文繁不錄,附於選例),

除函括前類過失加以更細密的分析羅列外,更從滋生欲求、造作惡業、

破壞信仰、妨礙修行等方面數陳其罪,以為信持佛法者的警鑒。

總之,酒是昏狂之藥,一切嚴重的過失都因此而生。

如《多論》以為此戒極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

並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一切戒,造一切惡,實是昏神亂思,放逸之本。

故經律中每每將酒譬喻為毒藥,甚至有寧飲毒藥不可飲酒的教誡。

酒既為殘賢毀聖、敗亂道德的惡源,

亦能令一切眾生心生顛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僅禁止自己飲酒,

而且禁止教人飲酒,不得操持、沾染任何酒業、酒緣如《大愛道比丘尼經》

雲,不得飲酒,不得嘗酒,不得嗅酒,不得賣酒,不得以酒飲人,

不得謊稱有病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語。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業,

視之為不道德的邪業,為之必相思果。從早期經典的記載來看,

這些戒律在佛陀時代的印度產生過實際的影響。

如《佛說戒消災經》載,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衛國,

當時有一個縣皆奉行五戒十善,全縣界內沒有釀酒者,

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飲酒,被父母逐出了家門。

不過,佛教徒亦非絕對地不可飲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須以酒為藥,

或飲,或含口中,或以酒塗瘡,都不為犯戒。

對原本嗜酒,出家後因戒酒而病瘦不調的僧人,

佛陀也非毫不通融,一味禁制,而是為其略開方便之門。

《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記載佛陀特許斷酒致病的比丘,

以造灑的植物的根莖、葉、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來,

放置於無力不醉淡酒,中浸漬,匆令器滿而封蓋之,

後以清水投中攪飲

或者以面及樹皮,並諸香藥,搗篩末,

布吊裹之,用杖橫擊,懸於新熟酒甕內,勿令沾酒,

經一二宿以水攪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

又《毗尼母經》卷五也有允許病酒者於甕上嗅酒昧、以酒身、

吃用酒和麵作的酒餅,乃至於酒中自潰的記載,不過這些方便,

在佛陀入滅後,亦成為引生爭論的問題。

佛陀入滅後一百一十年(西元前276年)前後,

毗舍離城的跋閣子比丘僧團,將戒律上較瑣細的十事,

當做例外而允許實行,被保守傳統的上座部長老系統視為離經叛道,

遂召集僧團大會,判為十種不清淨事,從而直接導致了著名的第二結集

和大結集,造成了整個佛教僧團的分裂,即保守的上座部和對佛法持開

放理解態度的大眾部的公開對立。

在這十事中的第七事,

就是毗舍離的僧人和水飲酒以治病,認為不違戒律,

清淨不犯,而上座部長老的裁決是非法的。

漢傳佛教所承授的《四分律》,准許僧人在有病而其它藥治癒不了

的情況下,以酒為藥,非唯和水飲酒,直接服飲也是可以的,

較原始佛教似為寬鬆。但為防止濫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別強調,

不是有病就可飲藥酒,而是必須用其它藥遍治不愈後,才能服用。

綜上所述,雖然隨著物件、時域的差別流遷,

不飲酒戒的某些具體細微的規定有所不同,或寬或松,

但作為行為指導規範的戒律本身卻從未動搖,反對飲酒、

禁止信徒飲酒的主旨始終一以貫之。這種鮮明、堅決的立場,

大概是佛教基於以無明欲求為生死苦本業緣觀,

以清淨離染為解脫正道的修行觀,以及將建設一個清明、健康、和諧、

美滿的理想人類全景作為自身使命的終極價值關注,所必然表現出來的吧。

本文取自:佛學百科foxue.bai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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