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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5 21:19:25| 人氣1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陸委會對第二次「江陳會談」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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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訊
針對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進黨立法委員認為第二次「江陳會談」簽署之四項協議違背法律規定,要求陸委會賴主委道歉之事,賴主委認為四項協議不牴觸現行法律規定,政府依法行事,不存在道歉的問題。行政部門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5條之2送請立法院審議,只是讓執行海運協議「稅收互免」規定更為明確。
為讓各界了解事實真相,陸委會進一步作出以下說明:
一、海基會及大陸海協會於去年 11月4日簽署之「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經相關機關研商,因不牴觸現行法律,並無修法問題,故依據兩岸條例第5條第2項之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並依同條例第95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決議。惟立法院內政、交通兩委員會於去年 12月4日 聯席審查本案,就租稅互免部分是否涉及法律修正持不同意見,並作成附帶決議:「『稅收互免』涉及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規定,本協議案通過後,行政院應提出相關法案修正,以資明確」。
二、為尊重立法院上述附帶決議,本會已請海基會函告海協會轉知大陸方面相關部門,關於兩岸海運協議第6條「稅收互免」之適用,因我方尚待完成相關作業,雙方實施日期將另行確認;海協會亦回函確認同意,但因大陸方面已於 12月15日 實施,為避免我方未完全落實兩岸兩會簽署之協議致不利於後續雙方協商,故由陸委會協調財政部研擬兩岸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定後,於 98年3月6日 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行政部門增訂兩岸條例第25條之2,除依立法院內政、交通兩委員會附帶決議,讓兩岸海運協議稅收互免之執行依據更為明確外,考量未來兩岸後續協商將涉及空運「稅收互免」或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之法源問題,故本次修正一併予以處理。因此,行政部門提案修法,完全是基於對立法院的尊重,並考量併案處理之立法效益,與行政部門原本主張海運協議租稅互免不涉及修法並無矛盾的情形。
四、針對部分在野黨立法委員將行政部門因尊重立法院附帶決議所提出之兩岸條例第25條之2增訂案,扭曲為行政部門在四項協議送立法院審議時刻意隱匿修法之需要,不尊重立法院監督權責,與事實嚴重不符,陸委會予以嚴正澄清。

台長: ~ㄚ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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