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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15:14:59| 人氣8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遊覽車租用&相關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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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定旅遊景點及旅遊路線路況

消費者在規劃路線和行程,應審慎評估旅遊地點,如欲搭乘遊覽車前往時,請先瞭解旅遊路線之路況,避開危險的路段及時段。再者,台灣地區部份山區道路狹窄,氣候多變化,建議搭乘遊覽車前往山區旅遊時,要謹慎規劃。

目前公路總局已將相關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之路段及時段調查表資訊公告上網,請於規劃旅遊路線時,先上網查詢瞭解。相關資訊網址為
http://www.thb.gov.tw/TM
/Webpage.aspx?entry=180

為什麼部分路段有必要公告限制大客車行駛呢?主要係基於車輛行駛中重心與離心力之關係。通常汽車在平直的路面行駛時,車輛重心是在車體的中心線上,而部份遊覽車業者為了增加車體外觀美感及增大乘客乘車視野,將乘客客艙提高,車體的重心也相對的提高;當重心越高,車輛轉彎時所產生的離心力就越大,車輛轉彎引起重心不穩翻覆的機率就相對提高,因而才有針對路況限制大客車行駛路段的公告,消費者旅遊路線如有行駛山區轉彎半徑較小路段時,建議優先選搭符合路況、或車輛重心較低的大客車,較能保障行車的安全。

二、依照旅遊路線路況選擇合適的遊覽車

依照旅遊景點、參加旅遊人數、行駛路線路況,選擇大小合適及適當年份的車輛,並且注意該車車況是否良好。有關合法遊覽車客運業及其營業車輛數資訊,各公路監理機關均已公告上網,可多加利用,必要時可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洽詢。

三、選擇重視車輛安全及派車管理良好的遊覽車業者

管理良好的遊覽車業者具有下列幾點特質:

1.   公司有健全的車輛保養制度及保養記錄齊全。

2.   駕駛員駕駛經歷及違規資料掌握明確,並有良好的派車管理。

3.   行程路線安排合理,並能兼顧駕駛員工時及休息。

4.   重視以客為尊觀念, 不任意招攬生意或停靠販售區。

四、訂定契約、保障消費權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契約要求重點如下

1.   公司行號(限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單位。

2.   車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

3.   車輛車齡、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記錄。

4.   駕駛員駕駛經歷:應具有合格及有效之駕照及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他附加賠償約定,其保險有效期限應逾越租車期間。

6.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安全設備。

7.   備用車:建議租用車輛達十輛以上時,可要求業者多提供一輛備用車資料,以備出發當日接車檢查更替之用。

8.   調用其他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明之條件。

9.   出發前兩天業者應配合事項:如提供駕駛員姓名、車號、每輛車座位數等資料 ,作為安排座位及接車時使用。

10.     約定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應接受隨車帶隊人員實施酒精檢測,確認未超過標準,方得行駛。檢測未能通過時,依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辦理。

11.     其他雙方約定事項及租車期間之權益事項。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網址如下:
http://www.thb.gov.tw/TM/Files/bus_contact.doc

五、避免早出晚歸

旅遊行程應避免早出晚歸,並規劃適當的地點,提供駕駛員作適度的休息。

六、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為確保所有乘客旅途安全,消費者應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七、透過合法的旅行業者規劃

消費者無法自行安排旅遊行程及食宿時,建議透過具有豐富旅遊經驗的合法旅行業者規劃,以保障旅程及食宿安全事宜。

全程應注意的事項:

出發前

一、    詳細檢查各項約定事項,並確認接車手續

消費者可依照事前簽定的契約,在出發前進行總確認,如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及公司派車單登載之事項(租車契約及派車單並應隨車攜帶),與駕駛員共同填寫「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記錄表」,駕駛員並應就安全門(窗)親身實際操作一遍,確認逃生通道暢通及設備可正常使用。且於發車前播放安全逃生資訊影片;如檢查表內檢查項目不符安全規定時,應立即要求業者改善,或以備用車輛替換。

二、    安全乘車小幫手,認識車內安全設施位置及使用方法

遊覽車因為車型、大小不同,在安全設施上也有所不同,為確保自身乘車安全,消費者在每次搭乘大客車時,多花一點時間了解,就對自己多一份保障。
一般大客車的安全設施放置位置及正確的使用方法介紹
備註:資料以 9711月底有效資訊標示,逾此期限,請以網站公告資訊為準。

行程中

一、確實填寫派車單內之行程記錄

1.   合理的行程安排,不但對駕駛員工作時數有合理的管控,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 ,同時也保障自己乘車的安全。

2.   駕駛員確實在派車單記錄實際行程的抵達地點和時間,且由帶隊人員簽字確認,以示負責。

三、    乘車安全注意事項

 

1.   行駛山區道路時,帶隊人員應注意有無該車類限制行駛之禁制標誌,並請駕駛人遵守。

2.   滅火器、 緊急出口等設施旁邊座位應優先安排行動敏捷者乘坐,並分配防災任務,使事故發生時,在第一時間掌握滅火及逃生時效。

3.   乘車時避免因喧嘩、走動、嬉戲等影響駕駛員情緒。

4.   隨車帶隊人員應隨時注意駕駛員狀況,如精神狀態、有無撥打行動電話,並於各休息、遊憩點出發前為駕駛員隨行酒精檢測。

5.   在餐廳用餐時,避免向駕駛員勸酒,並給予充分的休息。

6.   車輛行駛途中,如遇停止前進時, 隨車帶隊人員應研判當時情形,是否途中遇車禍或塞車;若車輛當時在鐵路平交道上停止不動,應有危險意識、提高警覺,立即依鐵路平交道緊急應變措施處理。

7.   乘車時如遇車上有異聲或異味,或其他異常狀態時, 隨車帶隊人員應儘速向駕駛員反應,以便停車緊急處置。

8.   行程中建議帶隊人員或指定同車隊員一人保持清醒,提高警覺,以避免駕駛員過於疲勞,造成事故發生。

9.   隨車帶隊人員應提醒乘客,非必要時不任意碰觸車內安全設備。

10.     帶隊人員應宣導於遊覽車上就座時應隨時繫妥安全帶

緊急應變措施處理

一、    一般道路、高(快)速道路

1.   乘坐之遊覽車發生事故時,乘客應配合駕駛員或隨車帶隊人員指揮,立即依逃生演練路徑逃生,並緊急疏散至路旁或安全處所,同時於車後50~ 100公尺設置故障標誌,警示來車,避免追撞。

2.   緊急逃生時應注意各方來車,確保自身安全。

3.   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撥打119110尋求支援。

二、    長公路隧道

於長公路隧道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以行動電話通報119110請求支援,並設法警示來車,避免追撞;發生火燒車時,應立即下車疏散,並依各隧道之逃生指示處理,勿逗留現場圍觀。

三、    鐵路平交道

於鐵路平交道遇事故發生無法立即自軌道區駛離時,應立即下車按下裝設於兩旁警報機柱上之「紅色緊急按鈕」,以通知接近中之列車司機員緊急停車,並立即疏散車上乘客。無緊急按鈕或按鈕未發生作用時,請立即撥打0800-800333緊急電話通知鐵路調度單位處理。

 

貼心的提醒:

一、選搭營業大客車簡要判斷要領:

1.   遊覽車的牌照顏色為紅底白字;公路(國道)客運車牌照為綠底白字。

2.   車身標示與乘車處或乘車站牌標示公司名稱相符。

3.   車廂下方沒有設置座椅。

4.   安全門位置明顯且能正常開啟,安全門通道暢通無阻。

5.   車上配有車窗擊破裝置。

6.   車上配置有效期限內之汽車用滅火器。

7.   儘量選擇車頂具有逃生口者,可於翻車時有較多逃生途徑。

8.   選用車輛重心較低者,行車較穩定。

二、網路查詢:

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
http://www.thb.gov.tw/TM/Webpage.aspx?entry=180

 

可查詢項目

可查詢資料

行程規劃應注意路段

應注意路段起迄資料及路網圖

基本資料查詢

公司:查詢全省(含北、高兩市)國道客運及遊覽車公司名稱、住址、電話、車輛數、駕駛人數。
車輛:車號、廠牌、是否逾檢、出廠年月、違規數(含已結案數及未結案數)、是否有強制險等資料。
駕駛人:駕駛人姓名、駕照年資、違規(含已結案數及未結案數)、酒駕及肇事紀錄等資料。

投保資料查詢

詳列國道客運及遊覽車業者投保資料(含乘客險、強制險及其他保險)

租用安全常識

提供遊覽車租用及乘用大客車安全常識及VCD

遊覽車租賃契約範本

提供制式契約範本供簽約使用

車輛安全檢查記錄

提供行車前業者及租用自主檢查表及租用人檢查表

申訴專線及傳真電話

作為租用遊覽車發生糾紛之申訴窗口

四、    申訴管道:

如果遇到汽車運輸業服務不佳或有違規營業的情形,可以直撥 1950消費者申訴專線,或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消費者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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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0800-231035

臺北區監理所

022688-6052

新竹區監理所

03589-1923

臺中區監理所

042691-3464

嘉義區監理所

05362-8623

高雄區監理所

07771-5349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022725-6888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022759-6977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07229-9803

高雄市監理處

07363-1040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082332-407

連江縣公路監理

08362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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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租用&相關常識


台長: 魩仔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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