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技巧
旅行業組團出國(Outbound)時之隨團人員,以處理團體安排之事宜,保障團員權益者,稱之為領隊,英文上亦稱之為Tour Manager、Tour Conductor、Escort、Tour Director或Free Lance;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三項:領隊人員係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一、領隊人員之報考資格、限制與考試方法
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領隊人員報考之限制有下列二項:
第一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三年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施用煙毒尚未戒絕者。
第二項: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一)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經查獲處罰未逾三年者。
(二)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
領隊人員考試方式及測驗科目: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其測驗科目如下:
筆試部分,分為下列四科:
(一)領隊實務 (一) (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 (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篇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四)外國語 (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華語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其測驗科目如下:
筆試部分,分為下列四科:
(一)領隊實務 (一) (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 (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篇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二、領隊之分類
(一)法規上之分類: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領隊人員分為專任領隊及特約領隊二類。
1.專任領隊:指受僱於旅行業之職員執行領隊業務者。
2.特約領隊:指臨時受僱於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者。
(二)實務上之分類:
我國領隊人員之分類,除法規上明文之區分外,在實務運作時,可將之區分為以下四類。
1.專任領隊(Full Time Tour Leader):以帶團為全職,常享有優先帶團的權利,具有豐富的帶團實務經驗。
2.兼任領隊(Part Time Tour Leader):旅行社專職之員工,其本身工作職務非專職領隊,可能是業務、票務…等等,但於旺季,公司專任領隊人員不足時,或因業務需要,接受指派帶團,因其具備有合格領隊之資格,臨時擔任領隊的工作。
3.組團人或贊助者:常為學校隨團老師、旅遊團之組團人或招待團之贊助商,由於非專業領隊,常無領隊執業證,有時會要求出團旅行社另行指派合格領隊。
4.牛頭:以賺取組團利潤或享有免費旅遊優待為目的者,有時親自帶團,有時也會要求出團旅行社指派合格領隊,有些無領隊執業證。
(三)其他分類:
1. 以執業地區來區分:
外語領隊: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及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華語領隊:得執行引導國人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不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2.長程線領隊及短程線領隊:
長程線領隊:作業困難度較高,須要較強的外語能力,例如歐洲團、美東
團、南美洲團..等。
短程線領隊:作業困難度較小,通常會僱用當地華語導遊,例如東南亞團、港澳團..等。
三、領隊的責任、任務及條件
領隊的責任:
1.落實、監督行程內容,完成既定的行程。
2.緊急事件的應變及處理。
3.保障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
4.旅客與導遊之間的满通橋樑。
5.維護公司形象與商譽。
6.幫助旅客解決困難、疑惑、提供及時的服務。
7.教育旅客正確的旅遊相關知識及禮節。
8.協調客人之間的相處,培養融洽的旅遊氣氛。
9.收集、回報旅遊相關的訊息。
10.推展國民外交、建立國際友誼。
成功領隊必備的條件:
1.合格領隊證。
2.強健的體魄。
3.優良的外語表達能力。
3.豐富且專業的學(常)識。
4.良好的操守、服務的熱忱、溝通協調的能力。
5.端莊的儀容及熟諳的國際禮儀。
6.臨機應變的處事技巧。
7.耐心。
補充資料:綜合、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舉辦說明會,向旅客作必要狀況之說明,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領隊接團流程
接到帶團通知-前往旅行社報到-了解團況-主持行前說明會-行前準備
-隨團服務-回國後結團結帳。
領隊的任務:
◎出團前
1.協助接團工作(例如配合業務代表解說行程內容…)。
2.配合OP作業(例如辦理護照、簽證及相關之注意事項)。
3.主持行前說明會(四大內容:保險事宜、結匯、預防注射及收團費尾款…)。
4.查檢證照、機票、E/D Card、Working Itinerary、旅客資料及保險保單…。
5.準備旅遊地點相關解說資料(地圖…)及國外餐廳名片…。
◎行程中
1.落實、監督行程表的內容是否確實有被執行。
2.C/I(Check In)、通關、登機、機上服務、協助貫連導遊的服務。
3.解說、翻譯。
4.緊急事件的處理。
5.額外的觀光活動(自費活動Optional Tour及購物Shopping)的安排。
6.保障及維護全團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避免意外的發生。
7.團費、住宿費、門票費、餐費…的支付。
8.領隊、導遊、司機小費的收取。
◎行程結束後
1.提出領隊書面報告(行程內容實際執行報告、預支報告書)。
2.帳務整理及申報。
3.後續服務的提供(例如退稅、行李遺失…)。
4.製作通訊名錄,收回旅客滿意程度調查表。
補充資料:
◎E/D Card:Embarkation/Disembarkation Card旅客入出境登記表.
◎Working Itinerary:團體行程內容程序表.
四、領隊的相關法規
1.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
,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必要之狀況說明或舉辦說明會。成行
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旅行業管理規則36)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應派遣外語領
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領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
(旅行業管理規則36)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僱用之專任領隊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
其為非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其請領之專任領隊人員執業證,於專任領隊
離職時起十日內,由旅行業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逾期未繳
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旅行業管理規則36)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專任領隊為他旅行業之團體執業者,應由組團
出國之旅行業獲得其任職旅行業之同意。(旅行業管理規則36)
5.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學校
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
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學校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團體、學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
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大專以上學校,且設有觀光相關系科者。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學校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5)
6.經華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於參加
職前訓練時,其訓練節次,予以減半。
經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其他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免
再參加職前訓練。
前二項規定,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交通部觀光局甄審及訓練合格之領隊
人員,亦適用之。(領隊人員管理規則6)
7.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
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14)
8.專任領隊人員離職時,應即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原受僱之旅行業於十日
內轉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逾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
局公告註銷。(領隊人員管理規則16)
9.特約領隊轉任為專任領隊或停止執業時,應將其特約領隊執業證繳回交通
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17)
10.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專任領隊人員每年應按期將領用之領隊執業證繳回受僱之旅行業轉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校正。
特約領隊人員每年應按期將領用之領隊執業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校正。(領隊人員管理規則18)
11.領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所安排之旅遊行程及內容執業,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領隊人員之事由,不得擅自變更。(領隊人員管理規則20)
12.專任領隊為他旅行業之團體執業者,應由組團出國之旅行業獲得其任職旅行業之同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21)
13.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二、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
兜售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或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
三、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擅自委託他人代
為執業、停止執行領隊業務期間擅自執業、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
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四、擅離團體或擅自將旅客解散、擅自變更使用非法交通工具、遊樂及住
宿設施。
五、非經旅客請求無正當理由保管旅客證照,或經旅客請求保管而遺失旅
客委託保管之證照、機票等重要文件。
六、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23)
補充資料:
◎領隊回國團體報告書中應包含五大部分:
1. 行程內容實際執行報告
2. 額外行程報告及購物報告
3. 團體預估結算表
4. 旅客滿意程度調查表
5. 特殊事項記錄
五、導遊與領隊的差異
導 遊、領 隊 之 比 較 表
| 導 遊 Tour Guide | 領 隊 Tour Leader、Tour Manager |
工作內容 | 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之旅客 | 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 |
服務對象 |
工作範圍 | Inbound 入境國境內 | Outbound 全程引導出國 |
團體性質 | GIT 團體為主 | GIT 團體為主 |
主管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 | 交通部觀光局 |
法源依據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五項)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五項) |
法規分類 | 專任導遊 特約導遊 | 專任領隊 特約領隊 |
執業證分類 | 外語導遊執業證 華語導遊執業證 | 外語領隊執業證 華語領隊執業證 |
考試分類 | 分為外語導遊及華語導遊二類 外語導遊之語言能力要求程度較高,可按不同語言專長報考,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華語導遊不考外國語。 | 分為外語領隊及華語領隊二類, 其外語領隊之外國語言能力要求不若外語導遊,可按不同語言專長報考。 華語領隊不考外國語。 |
筆試 | 外語導遊筆試,分為下列四科: 一、導遊實務 (一) (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 二、導遊實務 (二)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臺灣歷 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四、外國語 (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及阿拉伯語等八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以上均為測驗題。 華語導遊筆試,分為下列三科: 一、導遊實務 (一) (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 二、導遊實務 (二)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以上均為測驗題。 | 外語領隊筆試,分為下列四科: 一、領隊實務 (一) (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 (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四、外國語 (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以上均為測驗題。 華語領隊筆試,分為下列三科: 一、領隊實務 (一) (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 二、領隊實務 (二) (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三、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 以上均為測驗題。 |
口試 | 外語導遊: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 華語導遊:無。 | 無 |
報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同左 |
外國人可否報考 | 可,但須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可,但須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執業證 | 每年查驗一次,效期三年。 | 每年按期校正,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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