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節錄自R.Keesing著【文化人類學】:
….在許多部落社會中,婚姻為兩個世系,或二家族,或二親族之間的契約….
….我們不應該認為婚姻只滿足一種功能。婚姻之所以重要,因為它將許多權利和關係結成一東或幾束:它規範了性的關係,界定了個人的社會地位及其在群體中的成員身分,創造了家庭經濟地位,建立了個人與親族外的親族之關係,規定了法律權利和地位,並擔任個人和群體間政治關係的媒介。…
我們可以推出一系列非常重要的通盤性前提來瞭解部落世界中的婚姻關係(和親屬關係)。
一、婚姻的特色在於它並不是個人間的關係,而是群體(通常是法人間)的契約。婚姻中藉契約所建立起來的關係,即使其中一方死亡(甚至雙方均死亡),其關係仍能持續。
二、婚姻促成權利的轉移或流動。由妻方群體移轉到夫方群體,或由夫方轉到妻方的一套權利關係依各個社會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勞役、性權利、對子女的監護權、財產權…等等。但如果我們談到那些權利是被轉移了,同又有那些實體的或非實體的東西是朝相反的方向轉移來平衡前者,如此我們就已經相當進入狀況,可以去瞭解一些看來頗為古怪的婚姻制度了。
三、雖然婚姻涉及丈夫對性關係的優先權,但正如我們已討論過的,該權利不必直接執行或獨享。
四、婚姻並不必定是單偶的。在許多社會中,可以同時訂立一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契約,而有時一次契約可包容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妻子(或丈夫)。
五、婚姻可以經濟關係或政治聯盟為主要考慮,而以性關係為副。
六、父親的角色可以有很大的變異。更精確地講,我們認為是合而為一的諸角色,如母親的丈夫、母親性關係的對象、法定的父親、賜予我們生命的人等,這些在文化上,都可以分配於不同的人身上(在努爾人或達荷美人等民族,其中某些角色就可以由女性擔任)
從比較的觀點來看婚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把它當作一種法定的關係,然後仔細找出結婚的兩方是誰,那些權利和貴重物品要轉移,這些權利和貴重物品如何分配和規定,這種契約安排促進了那些個人和群體的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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