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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清倉/修社會救助法 放寬低收入戶家庭收入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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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清倉/修社會救助法 放寬低收入戶家庭收入計算方式●●●
●2007/12/21 16:34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文章轉載:ETtoday
http://www.ettoday.com.tw/2007/12/21/10844-2205399.htm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及修正家庭不動產排除條件,未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部分用地將可排除在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內,以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

為加強照顧弱勢族群,立法院今天通過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部分,將直系血親限縮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但配偶及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則計算在內;至於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不計入計算人口範圍。

至於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在原住民工作收入部分,也增訂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的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另外一種常見的情形,則是各方面均符合低收入戶標準,但因名下有不動產而不合規定,今天也修正通過,在不動產計算部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以及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將可不再列入計算範圍。

修正草案也放寬申請急難救助對象,除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外,增列罹患重病,使生活陷入困境;或是負家霆主要生計責任者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以及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導致生活陷於困境;以及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均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立法院今日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主計處應檢討消費支出調查方法與計算方式,並在3個月內,修正放寬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認定。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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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調
許久沒來看妳了...keep going
&
Happy New Year!!
^^(子惟)
2007-12-27 13:14:4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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