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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4 17:42:07| 人氣2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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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96年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競賽規程草案

總則


一、宗 旨:發展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學校學生運
動技術水準,奠定全民體育之基礎。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委會、基隆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基隆市國小體育促進會

五、協辦單位:基隆市衛生局、基隆市環保局、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立體育場、救國團基隆團委會、基隆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基隆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基隆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基隆市體育會暨各單項委員會。

六、競賽日期: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星期一至11月9日星期五止。

七、大會開幕典禮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下午二點。
大會閉幕典禮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下午三點。

八、比賽地點:基隆市各運動場館、各單項承辦學校之運動場地

九、參加資格:1.凡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國民小學學校在籍生,且符合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資格者,全國小學運動會競賽規程資格者,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2.年齡規定:

(1)國民小學組:至97年8月31日前,未滿12歲者為限(即8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依各校五、六年級人數分甲乙丙三組﹞


(2)國民中學組:至97年8月31日前,未滿17歲者為限(即8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3)高級中等學校組:至97年8月31日前未滿 20歲者為限(即7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競賽組別:

高中男子組 ﹝二﹞高中女子組

﹝三﹞國中男子組 ﹝四﹞ 國中女子組

﹝五﹞特殊教育學校組

﹝六﹞國小男子組 ﹝田徑依各校五、六年級人數分甲乙丙三組﹞

﹝七﹞國小女子組 ﹝田徑依各校五、六年級人數分甲乙丙三組﹞




十一、競賽項目:田徑、及其他各單項。


十二、競賽程序規定:




﹝一﹞各項運動比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邀集參賽單位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運動
項目規則規定編排;賽程項目排定後,參賽學校須按時出場比賽。


﹝二﹞各組各項參賽隊﹝人﹞數為一隊﹝人﹞時不舉行比賽,惟田徑、游泳項目仍須出場必賽,並由大會正式登錄參賽成績。






十三、註冊日期及注意事項:

註冊日期:請於96年10月5日﹝星期五﹞前,將報名資料送交大會競賽組 或各

單項承辦單位。
注意事項:
1.欲參加各項競賽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相關報名資料繳未交齊備者,視為放棄參加比賽,由大會競賽組認定之。
2.凡經註冊後務必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或更改參賽項目。
3.各校參加競賽項目報名表須經首長核章後送達承辦單位。
十四、獎勵:
﹝1﹞ 各組各項團隊競賽錦標均錄取前四名﹝2﹞ 頒發獎盃,﹝3﹞ 若參加隊伍﹝4﹞ 不﹝5﹞ 足四隊﹝含﹞,﹝6﹞ 依參加隊數酌減。
﹝7﹞ 各組各項個人﹝含接力﹞優勝錄取前八名,﹝8﹞ 前三名﹝9﹞ 頒發獎牌及獎狀,﹝10﹞ 四至八名﹝11﹞ 頒發獎狀,﹝12﹞ 若參賽人數不﹝13﹞ 足八人﹝含﹞,﹝14﹞ 依參加人數酌減。餘各單項團體取前四名﹝15﹞ 頒發獎盃及個人獎狀,﹝16﹞ 個人取前四名﹝17﹞ 頒發獎狀。
(三)敘獎準則:
1.團體錦標:
(1)參賽隊數達三隊時,第一名指導教練二人各予以嘉獎乙次獎勵;第二名指導教練一人各予以嘉獎乙次獎勵,依大會錄取名次為準。
(2)參賽隊數達四隊﹝含﹞以上,第一名指導教練二人、管理一人各予以嘉獎乙次獎勵;第二至四名指導教練二人各予以嘉獎乙次獎勵,依大會錄取名次為準。
2.承辦學校、各項競賽協辦單位及大會工作人員覈實辦理敘獎。
(1)籌備主任、副主任、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各記小功乙次。
(2)各組組長及各單項承辦學校負責人(二人)各記嘉獎二次。
(3)各組副組長各記嘉獎一次。
4. 以上獎勵人員如為非正式編制則由承辦單位頒發獎狀乙張。
(四)各組各項獲得團體、個人優異隊伍、選手得代表本是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小學運動會。其參賽資格如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規定﹞:
田徑、游泳項目需獲本市96年聯合運動會前六名,且該項比賽需達大會技術手冊規定之參賽標準。
球類團體賽獲本市96年聯合運動會第一名者,得報名參加(二、三名由各參加學校經費自理)。
跆拳道、柔道、桌球個人單打、羽球個人單打、網球個人單打等項目,獲本市96年聯合運動會第一名者,得報名參加(二、三名由各參加學校經費自理)。
各組各項團體及個人賽,均須完成本市96年聯合學校運動會之報名程序後,始獲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報名參賽資格。
個人項目各組各項獲得名次之選手,如未符合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參賽資格者或自願放棄報名參賽者,由次名次選手遞補之。
十五、申訴:
﹝1﹞ 基隆市96年聯合運動會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2﹞ 應於該項比賽結束三十分鐘內,﹝3﹞ 以書面提出申訴,﹝4﹞ 不﹝5﹞ 得以口頭提出,﹝6﹞ 未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訴者,﹝7﹞ 不﹝8﹞ 予受理。
﹝9﹞ 書面申訴應由該項領隊或教練簽名,﹝10﹞ 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11﹞ 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定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12﹞ 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比賽爭議之判定: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裁決為終決。
十七、罰則: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之名次,並收回已頒發之獎牌、獎狀。
團體或個人無故棄權,不參加比賽,也未辦裡請假手續,取消
該隊往後之比賽,被取消資格之團體或個人在循環賽中比賽結果不予計算,相關比賽得分一併不予計算。
各校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妨礙比賽,
當場給予隊職員口頭警告,屢勸不聽除判停賽處分外並送教育主管單位議處。
十八、本規程經籌備委員會議審通過後,報請市府核可後實施,如有修正時,由承辦單位修正後報請市政府核備。

分則
田徑競賽規程
﹝一﹞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基隆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基隆市國小體育促進會
﹝三﹞協辦單位:基隆市衛生局、基隆市環保局、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
立體育場、救國團基隆團委會、基隆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基隆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基隆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基隆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四﹞比賽地點:基隆市立田徑場
﹝五﹞比賽日期:96年11月5日~9日﹝星期一~星期五﹞
﹝六﹞組別:1.高中男子組 2.高中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5.特教組 6.國小男生甲組
7.國小女生甲組 8.國小男生乙組 9.國小女生乙組
10.國小男生丙組 11.國小女生丙組
﹝七﹞錦標種類:1.高男組田徑總錦標 2.高女組田徑總錦標
3.高男組徑賽錦標 4.高女組徑賽錦標
5.高男組田賽錦標 6.高女組田賽錦標
7.高男組混合運動錦標 8.高女組混合運動錦標
9.國男組田徑總錦標 10.國女組田徑總錦標
11.國男組徑賽錦標 12.國女組徑賽錦標
13.國男組田賽錦標 14.國女組田賽錦標
15.國男組混合運動錦標 16.國女組混合運動錦標
17.國小男生甲組田徑錦標 18.國小女生甲組田徑錦標
19.國小男生乙組田徑錦標 20.國小女生乙組田徑錦標
21.國小男生丙組田徑錦標 22.國小女生丙組田徑錦標
23.國小甲組混合大隊接力錦標
24.國小乙組混合大隊接力錦標
25.國小丙組混合大隊接力錦標
﹝八﹞競賽項目:

組別 種 類 項 目


組 田 賽 1.跳高2.撐竿跳高3.跳遠4.三級跳遠5.推鉛球(6公斤) 6.擲鐵餅(1.75公斤)7.擲標槍(800公克)8.擲鏈球(6公斤)
徑 賽 1.100M 2.200M 3.400M 4.800M 5.1500M 6.5000M 7.10000M 8.110M跨欄(0.990公尺)9.400M跨欄(0.914公尺) 10.3000M障礙 11. 4X100M接力 12. 4X400M接力
混合運動 第一日:1.100M 2.跳遠 3.推鉛球 4.跳高 5.400M
第二日:6.110M跨欄 7.鐵餅 8.撐竿跳高 9.擲標槍 10.1500M


組 田 賽 1.跳高2.撐竿跳高3.跳遠4.三級跳遠5.推鉛球(4公斤) 6.擲鐵餅(1公斤)7.擲標槍(600公克)8.擲鏈球(4公斤)
徑 賽 1.100M 2.200M 3.400M 4.800M 5.1500M 6.5000M 7.10000M 8.100M跨欄(0.84公尺) 9.400M跨欄(0.762公尺) 10.4X100M接力 11. 4X400M接力
混合運動 第一日:1.100M跨欄 2.跳高 3.推鉛球 4.200M
第二日:5.跳遠 6.擲標槍 7.800M


組 田 賽 1.跳高2.撐竿跳高3.跳遠4.推鉛球(4公斤)5.擲鐵餅(1公斤) 6.擲標槍(600公克)
徑 賽 1.100M 2.200M 3.400M 4.800M 5.1500M 6.100M跨欄(0.914公尺) 7.400M跨欄(0.762公尺)8. 4X100接力 9. 4X400M接力
混合運動 第一日:1.100M跨欄 2.推鉛球 3.跳高
第二日:4.跳遠 5.1500M


組 田 賽 1.跳高2.跳遠3.推鉛球(3.635公斤)4.擲鐵餅(1公斤) 5.擲標槍(600公克)6. 撐竿跳高
1.100M 2.200M 3.400M 4.800M 5.1500M 6.80M跨欄(0.762公尺) 7. 4X100接力8. 4X400M
混合運動 第一日:1.80M跨欄 2.推鉛球 3.跳高
第二日:4.跳遠 5.800M


組 田 賽 1.跳高2.跳遠3.推鉛球(6磅)4.壘球擲遠
徑 賽 1.60M 2.100M 3.200M 4.4X100接力
混合大隊接力 甲組20人X100接力 乙組16人X100接力 丙組12人X100接力
﹝九﹞競賽辦法:
高、國中組:
1.每一單位每項選手註冊,以三人為限,接力比賽以一隊為限。
2.每位運動員最多註冊兩項﹝接力不在此限﹞混合運動﹝十項、七項、五項列為一單項﹞。
3.本市田徑徑賽項目依據九十六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辦理,如有變更大會隨時修正之。
4.每位運動員註冊超過項目時,由大會競賽組依照比賽成程序表前後順序認定。
國小組:
1.每一單位每項選手註冊以二人為限,接力比賽以一隊為限。
2.每位運動員最多註冊一項﹝接力不在此限﹞
3.甲組:建德、武崙、信義、碇內、五堵、東信、七堵、仁愛八斗、德和、安樂、中和、深美、聖心。
乙組:長樂、正濱、成功、暖暖、中興、西定、中正、暖江
隆聖、南榮、長興、暖西、堵南、華興。
丙組:和平、東光、中山、深澳、忠孝、尚仁、中華、復興
八堵、仙洞、港西、太平、瑪陵、尚智、月眉。
﹝十﹞比賽規則:
1.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田徑規則。
2.技術會議預定於96年 11月1 日上午十時假南榮國小。
3.裁判會議預定於96年11月 1 日上午十一時假南榮國小。
﹝十一﹞各種錦標計算辦法:
1.單項競賽獲得第一名得九分、第二名得七分、第三名得六分、第四名得五分、第五名得四分、第六名得三分、第七名得二分、第八名得一分。混合項目及接力視為單項競賽。
2.錦標名次之判定,以各組各單項獲得之分數相加,總分最多之單位為第一名,次多單位為第二名,依此類推判定名次,如二個或三個以上單位,所得總分相等時,以各單位在該項錦標中獲得名次最高名次之多寡判定、如總分再相等得以次高名次判定依此類推判定名次。
﹝十二﹞參加辦法:
1.報名時使用大會所製作之報名表填寫﹝報名表在基隆市教育局網站自行下載﹞,並自行影印留存。
2.參加單位應於96年10月5日前將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報名表經陳單位主管核章後正本及電子檔送至隆聖國小學務處q0937181413@yahoo.com.tw,逾期概不受理,經註冊後不接受增刪或更改。
﹝十三﹞附則:
1.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編排之,不得異議。
2.複、決賽以成績高低,依照4、5、3、6、2、7、1、8,方式排定道次。
3.各項比賽除不可抗力事件經大會宣布延期外,餘均照常進行。
4.各項比賽除規則規定外,其餘未有明文規定之判決,則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台長: 跳高 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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