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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八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 結婚之登記。 第一零零一條(夫妻同居之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零零二條(夫妻之住所) 1.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不成時,得聲請...

新聞台: P.P.J. | 台長:我是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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