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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14:54:22| 人氣11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寫blog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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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聯盟( Evangelical Alliance)在倫敦公布基督徒部落客十誡,因為他們注意到宗教部落格,很快也像其他部落格一樣,充滿筆戰、嘲諷,該聯盟希望基督徒在耕耘部落格時也能有所節制。

英國每日電訊報報導,依照基督教聖經記載,十誡是上帝在西奈山上給予摩西,當做以色列人的約法。基督徒部落客的十誡則取其精神而成。例如原十誡為「不可(用上帝)製造和敬拜偶像」,部落客十誡改為「不可用部落格製造偶像」;原十誡為「不可妄稱上帝名字」,部落客十誡為「不可妄用部落格匿名之便行罪」;另外也如十誡中有安息日一樣,部落客每周要休息一天,更不可利用網路傳布姦淫思想。

福音聯盟在1846年成立,係由分屬基督教不同派別的教會、團體和個人組成的聯合組織。原來,英國聖公會及其他教會的代表多次舉行會議,意在抵制英國聖公會中的牛津運動,他們終於在1846年召開國際宗教界領袖會議,會上決定成立國際聯合組織,歐洲和美洲50多個會派共派代表800名出席福音聯盟成立大會。此後,國際會議每隔幾年舉行一次。

他們也告訴部落客不要剽竊別人的內容。過去幾年因網路發達,每個人都可利用部落格發意見,盜用內容也變得容易了。

福音聯盟執行董事克里許‧甘地亞說,原十誡刻在石碑上,網路十誡則發表在虛擬世界中,因為要與網友達成溝通,在網路世界發表十誡,就是網路時代的藝術。

萬靈教堂資深助理主教馬克‧梅奈爾表示,網路是人類溝通史上的最新革命,每次革新都是新的挑戰。他也說基督徒傳福音,不只在現實世界,在網路世界也一樣。

第一誡:正直重於部落格

第二誡:不可用部落格搞偶像崇拜

第三誡:不可妄用部落格匿名之便犯罪

第四誡:遵守安息四,一週休息一日

第五誡:當尊重部落格網友,並饒恕他們的罪

第六誡:不可傷害他人名譽或感情

第七誡:不可利用網路觸犯姦淫或心生姦淫

第八誡:不可偷盜他人作品

第九誡:不可作偽證陷害其他部落客

第十誡:不可垂涎其他部落客的點閱率,要知足

內容轉載於<<基督教智庫>>網站

台長: 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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