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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吳思華與柯文哲的抉擇
2015-08-02 03:01:46 聯合報 王健壯
全世界有哪個國家的教育部長,會控告未成年高中生?答案是台灣。有哪個國家的警察會上銬逮捕在新聞現場採訪的記者?答案也是台灣。台灣在一夜之間,連創兩項世界紀錄,不可思議至極。
學生夜闖教育部,乃太陽花學運占領模式的邯鄲學步,政府依法可驅離、可逮捕、可責付,但何必大動干戈非控告不可?而且控告的人還是教育部長?吳思華說他是忍痛提告,但何以他不能忍痛不提告?一篇嚴厲指控的訴狀,難道會比一篇語重心長的講話,更有感動人心的效果?吳思華智未及此,才做了錯誤選擇。
另外,民主國家的記者,在採訪現場被警察以現行犯罪名上銬逮捕,更是荒天下之大謬,既是國際級笑話,也是國際級醜聞。
稍有憲法常識的人都知道,新聞自由雖與言論自由性質不盡相同,但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既是制度性基本權利,也是工具性基本權利。而採訪新聞的權利,或說採訪自由,更是新聞自由不可或缺的一環,政府若任意剝奪採訪自由,就等於剝奪了應受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基本權利,顯然違憲。
但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的警察,卻對這項憲法常識一無所知。分局長張奇文下令上銬逮捕記者的理由是:其一,記者是在刑案犯罪現場,而非集遊現場;而且記者三更半夜跟著犯罪人到場,是為單純採訪或有其他原因,仍待釐清;其二,記者承認翻越教育部圍牆,屬於現行犯,必須逮捕。
然而,這兩項理由卻是言詭而辯。集遊現場是記者應到的採訪現場,刑案犯罪現場又何嘗不是?記者到現場採訪乃天經地義,與現場屬於何種性質有何關係?而且新聞發生於三更半夜,記者當然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難道要等到隔日再進行採訪才是單純採訪?
更重要的是,記者是為採訪突發新聞而不得不進入教育部,並非為了占領教育部而預謀闖入,動機與學生完全不同。警察或可將學生視為現行犯,但把在現場行使憲法採訪權利的記者,也當成現行犯一併上銬逮捕,卻是顢頇濫權極矣。
更何況,大法官六八九號解釋已明確規範:「新聞記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即具(採訪)正當理由」,學生夜闖教育部,既具公益性,又為大眾所關切,記者到現場採訪,何罪之有?
而且三名記者曾多次表明身分,張奇文在得知記者身分後,即使下令驅離,已屬過當,遑論逮捕?更遑論上銬?張奇文辯稱上銬逮捕學生的理由是「學生跑來跑去,怕他們跌倒自殘,才上銬保護他們的安全」,難道他下令上銬逮捕記者,也是擔心他們自殘受傷?
全世界都有政府控告記者的例子,但多數都與記者涉嫌洩密有關,類似教育部控告記者的例子,絕無僅有。但比警察應該更懂憲法與新聞自由的吳思華,卻對控告記者講了這樣一段話:「未來若瞭解記者進入教育部,純粹是為採訪需要,教育部會撤告」,言下之意即是,他懷疑記者有教唆之嫌。但這種陰謀論式的揣測,竟出自吳思華之口,令人詫異。
學生耽溺於占領模式,並不足取;但教長控告學生,更不足取,吳思華豈有不知之理?至於警察上銬逮捕記者,就看柯文哲如何處置了,中正一分局屬於他權責範圍,他想賴也賴不掉。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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