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乃回應一口竹門在本部落格前文《傳召一人,召喚所有人!捍衛你自由言論的權利!》中提出的看法!
前言:部落格或整個網絡社區有其不一樣的生態,當然這不是與生俱來或不可改變的真理.其可任人挑戰及辯論.但是,肯定也會受到一部分人的捍衛.看回今天《東方日報》針對此課題的報導,我認為可以分成兩個問題層面來思考:
第一個為現實的法律層面,即若內容含有’誹謗性’成份,為何不應該被採取起訴行動?否則在法治社會下,免被他人惡意破壞聲譽的權利何在?肯定的,草擬有關聲明的兩名前主流新聞工作者,很難沒有考慮到有關層面,因為無論是在報導涉及發展商舞弊事件或高官濫權課題等新聞時,1957年誹謗法令(defamation act)可能帶來的民事訴訟案件一直都是前線媒體工作者所關注的事項.
而其實,除了反對《1960年內安法令》,《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1984年出版與印刷法令》,抑或《1948年煽動法令》對新聞自由的箝制,誹謗法令也列在被要求廢除的行列中.對社會而言,媒體應擁有更大的報導空間.或許在自由度越大和專業水平不足下,會有一些錯誤的報導,但應介入監督的是讀者或壓力團體,而非政府.不滿者可以召開記者會反駁被認為不實和不公的報導,當然那是建立在媒體未被壟斷及新聞監管人懂得言論多元性的前提,否則言論會被封殺.如果,採取了一系列舉動而不得要領,證明”攻擊者”確實具有惡意(”惡意”是構成誹謗罪的重要成分),而造成當事人的”傷害”或”虧損”,那我覺得,受害者採取法律訴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步驟.
若誹謗訴訟是針對個人,其爭論性或許不高.就有如,若某大學校長發表了可能摸黑及中傷某學會主席聲譽的言論,但基於在《大專法令》存在下,後者沒有平等的平台行使自由言論的權利來做出回應和反擊(派傳單也不被允許).加上前者並非媒體代表,而無法像社會公器般被外界公眾/讀者監督,因此在無計可施下,以法律途徑,爭取公道,應不會被視為打壓”媒體”的作風.
但若針對一個媒體機構,更令人擔心的是,誹謗法令會起著威懾作用,導致媒體工作者就算手頭上掌握了充足的資料來源和證據,有信心符合事實,而不至於冤枉”好人”,也會基于擔心吃官司(就算最後也可能勝訴)帶來麻煩而怯步.結果放棄報導,就形入如閹割民眾知情權,嚴重則典當公眾利益.所以,媒體不像你我這樣的普羅大眾,媒體擁有其特殊的社會功能和義務,不該蘋果化的以侵犯他人(無論是公眾人物與否)的私隱(就算是事實),來玩弄煽情的課題,往羶色腥方面發展(所謂私隱就是和公眾利益無關),但也應該獲得更大的新聞空間,作出評論和報導.
在大馬,讀者會要求主流報章肩負更大的社會責任,因此會輕易認同對媒體要有一定的約束力,以便不會報導假/錯資料,結果誹謗法令的存在自然不會引起像其他惡法般強烈的反對聲浪.其實,如我剛才所言,我們還有許多方式,包括投訴,讀者來函,投書他報,甚至發動杯葛等方式來做出回應.因為媒體確實有其作為第四權的特殊功能,而身為公民的我,也認為應該賦予他們一定程度的權利.在台灣更有爭論,表示媒體是屬於憲法所保障,就連司法也不能介入.(當然,在這裡我必須強調,我不會否定誹謗受害者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然而,在我國所謂媒體在履行社會責任所不足之處,更多是在於報導重點失焦,無法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而非在蓄意誹謗他人.
結束了真實社會的討論,關于第二部分的互聯網生態方面...那是不一樣的世界.
由於主流報章在現實中出現壟斷,法令箝制和新聞專業不足的現象,因此一些新聞資訊總是無法傳達給民眾,真相不見光日.所以,網絡的運作更應允許更大的言論空間.而制衡的方式,就超越了召開記者會或投函,又擔心沒獲得報導的層次.在網絡上,新海峽時報可直接在網上舞文弄墨作出澄清與澄清,他不可能沒有空間....如果某論壇刪除有關言論,卻依然可以架設自身的部落格,開拓言論空間,並批評有關論壇對自由言論的打壓,而這就是主流媒體和網絡媒體不一樣的概念.
比方說,若你起訴那些在某禮論壇發表言論,而可能破壞你聲譽的網民,則肯定會使整個網絡的言論空間萎縮.我想,你應該帖文反擊,而不是斷然採取法律途徑,否則,網民會開始學乖,自我設限!當然這一切還有很多的爭論性,比如粗口及人身攻擊是否允許在網絡存在及其定義,皆可進一步的討論.其中還包括,由於誹謗必須涉及第三者,因此若我只是貼文在自己的部落格供自己欣賞,未必是要在第三者面前破壞某人的名譽而只是第三者不經意遊覽,那麼”惡意”的成分可能已不存在或無法成立!當然,公開式的論壇則另當別論.還有就是利威提到的:若部落格在外國註冊,則牽涉到國際法律的問題.雖然我不甚了解這一部分,但覺得有必要去進一步探討.
由於網絡介于個人與公共空間之中.並改變著媒體的生態及定義.所以,由個人經營的部落格是否也具有”媒體”的特殊社會功能,同時該如何避免遭受濫用?但回到我剛才說的,若網絡的遊戲規則是:新海峽時報應通過在網絡回應的玩法來進行反擊,以尊重網絡在現實社會各種不足下轉而建立起來的一套生態,而不是採取現實社會的法律訴訟,那部落格是否具有”媒體”特殊地位及濫用的問題則不存在.
然而,在網絡社區和真實媒體世界的概念相似又有別的當下,你可以看到”部落客團結”聲明中也表明,要求在對付行動中,架設公平賽場.結果,這就好像在我們不認同,大專生因助選而被控告的前提下,卻也要求校方應該透明,公平的進行審訊的弔詭.
值得一提的是,其實就算是在互聯網,階級所造成的差距依然存在,所以在網絡擁有平等發言權的說法不盡然全對.貧者原本在主流媒體已屬被邊緣化的一群,在經濟不允許下,更不能輕易在網絡上發表看法,就算是在網絡空間被人極儘摸黑及誹謗,也沒有空間和機會反駁.
雖然,在網絡上,新海峽時報和部落客能應用的發言機會看似較為平等,但回歸現實,在中立的司法制度下對薄公堂,兩方財力就極為懸殊,在評斷誰對誰錯之前,處于經濟劣勢一方,未必不會因壓力而放棄提控或辯護的權利.
總結:沒有一個短期的決定是完美的(除了真理,否則那就經不起考驗和驗證)...所以就根據我們在當下和儘可能所知的,用良心來追求和實踐.
祝:思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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