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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7 00:55:55|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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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父母子女
36.子女跟誰姓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原則上從父姓。
除非妻子無兄弟,夫妻才可約定子女的姓氏。
如果是在招贅婚,子女原則上從母姓,但可任意約定子女從父姓。

37.子女認領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也就是說,非婚生子經生父認領後,生父對其即負扶養義務;
倘若生父不願承擔其教育與生活費用,生母可代小孩起訴要求生父負責。
另外,很多未婚媽媽都擔心,孩子經生父認領後,
監護權會不會因此而歸生父所有?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之監護權歸屬,準用判決離婚的規定。
生父與生母可彼此協議監護權之歸屬,
若協議不成,可訴請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38.子女收養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
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此外,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正以後,
收養都應聲請法院認可。
那麼,父母可以片面地決定小孩是否應該出養、該給誰收養嗎?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滿七歲之兒童被收養時,兒童之意願應受尊重。
兒童堅決反對時,除非收養是唯一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選擇,
否則法院應不予認可。
又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也規定,
父母對於兒童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
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經法院調查後,如果認為收養確實符合兒童的利益,也應予認可。

39.被父母遺棄

遺棄小孩,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小孩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
小孩的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
或機構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親的親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40.被子女遺棄

子女遺棄年老力衰、無謀生能力的雙親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它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雙親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還規定,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
老人被子女遺棄導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老人福利機構可主動或由老人申請短期安置。
倘若老人要對子女提出告訴,主管機關也會提供協助。

41.小孩管不好要負的責任

小孩管不好,父母的確要負責任。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小孩管教不好,侵害他人權益時,
父母是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

六、繼承
42.配偶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因此,先生死亡,太太理當擁有先生遺產的繼承權。
只是配偶的應繼分會因與不同順序的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而有不同。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如果太太跟子女同為遺產的繼承人時,太太與子女平均分之。
倘若是跟公公與婆婆、或者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
太太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
假使是與丈夫的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如果丈夫死亡時沒留下子女,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又都不在了,
那麼太太的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

43.兒女的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
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兒子女兒皆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
此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
因此,兒子的應繼分並不比女兒多。
有些女兒在結婚之際,被父母要求立下拋棄繼承的約定。
其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知悉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父母還活著,繼承當然不發生,這樣的拋棄繼承當然無效。
此外,若父母重男輕女在遺囑中聲明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
女兒也可以主張該遺囑違反繼承之「特留分」規定。

44.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先生死前留下大筆債務,太太要「夫債妻還」嗎?當然不必。
太太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拋棄對先生遺產(包括大筆債務)的繼承權。
不過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
想要拋棄繼承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也就是說,太太必須在知道先生死亡後的兩個月之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否則太太就真的繼承先生留下的大筆債務,真的要「夫債妻還」了。

45.要如何寫遺囑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遺囑可以五種方式為之: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對於上述五種遺囑的法定要件,
皆有規定。
女人有財產後應學著作財務規劃;
尤其離婚以後,小孩就成了唯一的繼承人,
倘若死亡,小孩的監護權可能歸前夫所有,避免前夫將錢亂花,
造成小孩將來生活出問題,及早將自己的財產作規劃,
立下遺囑,是很重要的。

參、健康
一、墮胎
46.婚姻中墮胎

墮胎究竟有沒有犯法?
墮胎只要不符合優生保健法所訂的人工流產施行要件,
就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至二百九十條的墮胎罪;
墮胎婦女本身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而幫助婦女墮胎的醫生則處罰更重。
那麼,什麼樣情況下的墮胎,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規定呢?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其中第六款事由,幾乎讓所有想要墮胎的婦女,皆可合法墮胎。
不過,第九條第二項又說:
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有配偶者依第六款事由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因此,倘若妳意外懷孕,覺得再生一個小孩會對家庭經濟造成很大負擔,
因此決定要墮胎,妳必須事先徵求丈夫的同意;
否則妳將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的墮胎罪。

47.未婚墮胎

未婚懷孕墮胎合不合法?
未婚懷孕的女性可以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而依法施行人工流產。
此外,由於未婚,因此也沒有徵求配偶同意的必要,
即使胎兒的生父有意見,他也莫可奈何。

48.未成年墮胎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依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此,未成年少女若不小心未婚懷孕,
必須事先徵得父母的同意,才能拿掉小孩。
否則,她的墮胎便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要求,
將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墮胎罪。

49.被迫墮胎

如果妳不願意墮胎,那麼,任何人都不可以強迫妳墮胎,
即使是胎兒的生父,也不行。
倘若有人以強迫的手段,逼使妳拿掉小孩,
那麼他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罪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長: 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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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家庭生活(育兒、親子關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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