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統計,2008 年的台灣房地產交易十大糾紛中,榜首就是連年入榜的房屋漏水問題,可見房屋漏水是臺灣地區消費者在購屋時常碰到的問題,房屋漏水會造成房屋的價值、效用減損,是屬於「瑕疵」,如果交屋後消費者才發現房屋漏水,有何法律上的權利可以向屋主主張呢?
消費者可以要求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不過民法第359條但書就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懽利設有限制,依該條但書規定,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話,消費者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所謂的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人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是否顯失公平,須根據個案具體判斷。另外如果出賣人有保證不會漏水的情形,依民法第360條,消費者還可以向出賣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356條、第365條規定,消費者發現瑕疵後,應儘速將瑕疵情形通知賣方,並於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如不即時通知賣方有瑕疵或通知賣方有瑕疵後6個月內未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都會造成喪失權利的結果。
消費者視情形可以要求屋主負不完全給付責任:此部分因預售屋或中古買賣而有不同。如果消費者買的是預售屋,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要求屋主負不完全給付責任,除了漏水本身問題外,就漏水本身以外之損害,如漏水導致傢俱或家電毀損等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如果消費者買的是中古屋,一般而言,中古屋漏水問題是通常在契約成立前就存在,而依過去實務見解認為消費者是不能就契約成立前存在之瑕疵,要屋主負不完全給付責任,但是晚近有實務見解認為,在出賣人因故意或過失未將漏水瑕疵告知消費者的情形下,例外仍可成立不完全給付(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也有學者認同前述晚近實務見解,認為在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漏水、因過失而不知漏水及因過失而告知不存在的品質(即因過失而告知不會漏水)時,出賣人已經違反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買方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要求出賣人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另外,如果中古屋的漏水瑕疵剛好是在契約成立後才發生,此時與預售屋買賣情形相同,消費者可以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要求出賣人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附帶一提,購買預售屋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逕洽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最後,最新版本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之「資訊公開專區」項下「消保法規」項下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項下查得,而最新版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亦可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之「資訊公開專區」項下之「行政指導」項下之「定型化契約範本」項下查得,消費者與業者在簽訂契約時,可上網查詢比對參考,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