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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12:00:00| 人氣8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幣存款產生匯兌收益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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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除了買賣股票、基金外,還有一項常為人所使用的方式就是承作外幣存款,除可獲取利息收入外還可賺取匯率價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承作外幣賺取之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將被處1至2倍罰鍰。

該局辦理個案調查時,發現甫成年之王先生擁有鉅額之利息所得,經查核後發現其數千萬元之存款係由姑姑自同一銀行帳戶轉存,並以王先生名義承作外幣定期存款,查獲時雖已將部分存款轉回姑姑名下,惟姪子因該項存款孳生之利息所得及匯兌利益,全部認屬姑姑各該年度之所得,除補徵本稅並處以罰鍰計30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幣定期存款之收益來源有2個部分,一部分是儲蓄本身帶來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因不同的匯率帶來之匯差收入。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就超過27萬元部分課稅;至於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利用他人名義作投資理財活動,其相關收益恐因分散所得而涉及逃漏稅捐;另外,以外匯存款理財時,應注意年度結算有匯兌收益時,應合併計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98042
  彙總編號:99091205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台長: 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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