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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8 04:23:03 | 人氣1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及中華聯合公司各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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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1月2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及傳銷制度,未於變更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除分別對中華聯網寬頻公司、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及中華聯合公司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併命中華聯合公司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備齊及據實載明法定報備事項,向公平會報備。
 
公平會表示,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三家公司同隸屬於中華聯合集團,「Yes5TV」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開發,98年7月開始經營,嗣於99年12月5日無償將「Yes5TV」加盟事業之經營權轉給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另中華聯合電信公司於100年3月1日再將上開經營權無償讓渡給中華聯合公司,並經營迄今。「Yes5TV」經營方式係繳交一定金額之加盟金成為加盟商,以取得銷售「5TV」或「Yes 5TV」影音系統給用戶及推薦他人加盟成為加盟商之權利,其組織分有加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及總代理等層級,其「同階獎金」及「展店津貼價差」等獎金設計,係可因組織下階層級之推廣業績而抽取一定金額之獎金,具有「團隊計酬」之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是「Yes5TV」為銷售「5TV」多媒體影音服務或「Yes 5TV」影音系統產品所採用之制度,核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
 
惟中華聯網寬頻公司於98年7月至99年12月4日期間,中華聯合公司自100年3月1日迄今,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5TV」或「Yes 5TV」影音系統產品,卻未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中華聯合電信公司雖於90年7月間向公平會報備,然報備商品並不包括「5TV」或「Yes 5TV」影音系統,且報備之傳銷制度亦與「Yes5TV」不相同,中華聯合電信公司未報備變更商品品項及傳銷制度,即於99年12月5日至100年2月28日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銷售「5TV」或「Yes 5TV」影音系統,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台長: 柏維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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