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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9 21:52:27| 人氣1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釣魚台列嶼 有爭議的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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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列嶼 有爭議的島嶼 釣魚台列嶼(中國大陸稱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日語稱?「尖閣諸島[1]」,琉球語稱為「魚釣諸島」(????????))[2]是位於東海南部、台灣東北部、中國-琉球界溝(俗稱「黑水溝」)西北側、琉球沖繩諸島以西、八重山列島以北的島群,與台灣本島位處同一大陸棚。釣魚台列嶼包括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及其它一些岩礁,總陸地面積約6.344平方公里,約是龜山島的2.23倍大。 釣魚台列嶼各島泥土不厚、風浪較大,主島釣魚台雖有淡水溪流,但島上長期無人居住,現各島均為無人島。[3][4][5] 中國文獻記載釣魚台列嶼是在明朝或更早發現的[6][7]。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美國控制。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主權移交日本時,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但中國方面(包括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認為釣魚台列嶼依地理、歷史和法理均為台灣附屬島嶼,因而引發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8]。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主張二戰後日本歸還台灣與其附屬島嶼時亦應歸還釣魚台列嶼[8][9][10],中華民國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台灣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管轄,其郵遞區號為290,篤認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殆無疑義[11][12];而日本在島上建有燈塔,將其劃為沖繩縣石垣市。台灣、中國大陸、香港及海外華人民間自1970年代開始,也曾多次登島或試圖登島以代政府宣示主權,稱為「保釣運動」。2010年9月7日發生中國漁船與日本巡邏船釣魚台相撞事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遣中國漁政執法船對釣魚台海域常態化巡航以宣示主權[1 命名 釣魚台的航拍照片(日本國土交通省攝於1978年) 在官方文件中,該群島在台灣稱作「釣魚臺列嶼」;中國大陸的官方新聞稿有時寫「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民間和傳媒中,「釣魚台」及「釣魚台群島」均可泛指整個釣魚台列嶼。「釣魚台」既可以僅指主島,有時亦可指全部群島。其中主島「釣魚台」在日本稱為「魚釣島」。 釣魚嶼曾在明朝著作《順風相送》[17]、《使琉球錄》出現。日本在19世紀早期紀錄均採用中文名稱, 其中主島稱為「魚釣島」, 其餘群島亦採用「赤尾嶼」、「黃尾嶼」等中文名稱[18]。 明清琉球王國時期,民間也有把最大的島嶼釣魚台稱為和平山或和平嶼的。 1884年,英國海軍調查該島時,首次採用「Pinnacle Islands Group」形容釣魚台群島一帶的礁石, 卻近年「Pinnacle Islands」亦泛指整個具爭議的島群[19][20]。 1900年, 日本沖繩縣師範學校壹位教師?岩恆[21]到達該群島時, 按英文Pinnacle翻譯成「尖閣列島」, 直到1910年代以尖閣列島作為日本和中華民國均成官方名稱(※參照下面感謝狀畫像)[18]。 在國際間,中方的譯名常翻譯成Diaoyu Islands、Diaoyutai Islands、Diaoyutai、Tiaoyutai、或閩南話「釣魚島」白話字形式Tio-hi to,但以Diaoyu Islands的使用率最高。日方譯名則寫成Senkaku Islands。 2010年,英文傳媒報導中日糾紛時,大多媒體將兩詞並列使用。 古代記述 中國有關領有釣魚台島的最早文獻,至少可上溯至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稱該島為釣魚嶼,稱赤尾嶼為 「赤坎嶼」 [22]。其後文獻及官方輿圖亦採用「釣魚嶼」名稱,見諸如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任琉球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憲幕僚鄭若曾編纂之《籌海圖編》、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欽命繪製之《坤輿全圖》[《坤輿全圖》使用閩南語發音,稱為「好魚須」(Hao-yu-su),即「釣魚嶼」]。台灣沿用「釣魚台」名稱至今。中國現代則稱該島為「釣魚島」,有時也用「釣魚台」的名稱。 日本欲佔 在1786年日本仙台人林子平製作的《三國通覽圖說》之《琉球國全圖》中,已列出釣魚台列嶼各島,並與福建劃為同色。該地圖出版後98年,福岡人古賀辰四郎聲稱「發現」了釣魚台,要求日本政府佔領 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製作的《三國通覽圖說》之《琉球國全圖》已列出釣魚台群島,並註明這是中國往琉球的航道,98年後,亦即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聲稱「發現」釣魚台列嶼,並向日本內務省申請劃入日本國界(1894年至1933年古賀辰家族曾在主島釣魚台開發魚業加工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 井上馨於1885年覆函?:「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佔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23][18]山縣有朋因應井上馨建議,覆函沖繩,拒絕馬上在釣魚台訂立國標,並在信件強調事件「勿讓傳媒得悉」[18] 《馬關條約》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在戰爭尾聲時,日本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聲稱釣魚台為「無主地」,在釣魚台建立標國標,正式劃入日本版圖。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 雖然在時序上,釣魚台列嶼的佔領與《馬關條約》及中日戰爭有關,但日本人認為釣魚台並非從馬關條約割讓,中、日雙方此後亦沒有正式劃下仔細的海界。 1919年一批福建漁民在釣魚台擱淺,得到日人古賀善次營救,翌年北洋政府駐長崎總領事馮冕向古賀發出感謝狀,當中註明「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等字眼,目前日本視此為中國承認釣魚台歸沖繩的主張。然而,當時台灣、澎湖、沖繩、釣魚台均在日本人手中,中國並無權干涉日本帝國對其行政區劃分。 1895年雙方簽定馬關條約後,日本人將釣魚台納入沖繩縣石垣市管轄範圍。有關釣魚台是否為無主地及是否透過《馬關條約》割讓一事,中、日雙方存在尖銳矛盾。但中方認?,無論日方認?《馬關條約》割讓者中是否包括釣魚台列嶼,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馬關條約》廢除後,日本都應遵其無條件投降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將釣魚台列嶼歸還與中國(時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24][25][26][11][27][28][29]。 琉球等島嶼託管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美國、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英國所決定的小島。[30]。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定義日本的版圖為「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台群島(釣魚台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遠在北緯30度以南)。[31] 1951年日本與美國等48國簽定《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託管琉球群島及釣魚台群島。時值中國國內國共內戰剛暫告一段落,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大陸成立不久,韓戰已經爆發,作?戰勝國的中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代表權問題」上對立)和蘇聯被排除《舊金山和約》協簽之外,更未參與簽署承認或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9月18日發表聲明指出該和約的非法性[32][33],並沒簽署文件認同二戰後把釣魚台主權授予日本[30]。 1955年間中華民國國軍一部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台短暫駐軍[34],當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尚未斷交,但並未有任何國家提出異議或透過其他正式外交途徑抗議。 然而,自二戰後,兩岸對釣魚台的地圖標註仍相當混亂,均未有將釣魚台納入台灣境內,釣魚台的標示採用「尖閣諸島」等名稱。中華民國教科書與地圖直至1970年以前,皆標示釣魚台為日本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1956年第一版中國分省地圖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圖中說明:此地圖是「根據抗戰時期或解放前申報地圖繪制」。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歷國共內戰等事件後,並未有條件對全國領土進行勘查,但這些資料均被日方視為支持釣魚台作為日本領土的證據。 迄至1969年於釣魚台相關海域發現石油之前,日本並未在該島建立任何錶明領土歸屬的標樁。同樣此前中方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未曾強調自己對釣魚台列嶼的領有權[35][7]。1969年5月,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台灣海峽北方後,認為該處蘊藏龐大的天然氣或石油;1970年8月31日,在美國監督下的沖繩政府立法院起草了《關於申請尖閣列島領土防衛的決定》,這是在釣魚群島主權爭執中,日本方面首次公開主張對該群島擁有主權[36][37]。同年,美國提出將沖繩及釣魚台交還日本,1971年中國大陸及台灣正式提出抗議。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主權移交日本時,不理中方反對[11][27][30],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但美國同時指,在釣魚台的最終主權問題上採取中立態度,這亦是美國國務院截至2010年9月前的態度[38][30]。 保釣運動 主條目:保釣運動 1971年1月,2500名中國留學生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外舉行保釣示威,掀起全球華人保釣浪潮,翌年日本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台設置導航燈塔。自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成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日本三方的地緣議題。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立邦交,1978年,雙方簽定中日友好條約,但在一切協議中,均刻意不為釣魚台主權劃下結論。但就在中日簽署《和平友好條約》,日本右翼團體在政府默許下,計劃於釣魚台修建直升機場,其後中國有200多艘漁船到該處海域宣示主權,日本人放棄建機場計劃。鄧小平當時就問題提出:「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針是不刻意觸動釣魚台主權問題,但1990年9月29日,日本政府海上防衛廳宣布承認該燈塔為正式航線標誌,成為新一輪保釣運動的導火線。10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副外長正式透過公關外交渠道向日本駐華大使館提出抗議。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通過《領海法》,正式將釣魚台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範圍,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目前中華民國將之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管轄,其郵遞區號為290,日本將釣魚台劃為沖繩縣石垣市。自1970年代開始,日本民間組織在釣魚台上樹立標識,並在釣魚台上放養山羊,令島上的原生態受到外來物族威脅。台灣及香港的民間團體亦曾多次登島或試圖登島,掛上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宣示主權,稱為「保釣運動」。 2008年6月16日發生日方軍艦撞沉台灣娛樂海釣船並扣押釣客事件,引發台灣方面大規模抗議行動,台灣方面保釣人士於6月16日在台灣海巡署以五艇四艦共9艘艦艇保護下,與日方船艦對峙,情勢緊張。日方利用S型方式航行製造海浪、噴黑煙、噴水柱與衝撞方式阻止台灣保釣船隻靠近釣魚台,台灣海巡署以包圍態勢保護保釣船,最後以靠近釣魚台0.4海浬處繞行釣魚台一圈宣示主權後返回,雙方對峙創下31年來首例[39]。 2010年9月7日發生中國漁船與日本巡邏船釣魚台相撞事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遣中國漁政執法船對釣魚台海域的巡航常態化[40][41][42][43]。 中國漁政202號船長沈長嶺表示,日本海上保安廳在離釣魚台12浬的海域內設置4條警戒線,最外面的一條12浬線是最後阻擋線,再往裡的一條就是行動線[44]。中國漁政201號船在圍繞釣魚台巡航時,好幾次進入了巡航內圈,把日本巡邏船隻擠到外圈[45]。 2011年6月29日台灣保釣人士黃錫麟,殷必雄等人搭乘「大發268」號漁船從台灣宜蘭梗枋漁港出海,原稱到彭佳嶼釣魚,航行至離釣魚台海域23.7海浬處突然轉往釣魚台方向加速行駛,日本方面馬上出動4艘巡邏船圍堵並派直升機監控,台灣基隆海巡隊為維護主權和漁船作業安全先後出動5艘海巡艦艇護漁,突破日船封鎖線,在「大發268號」兩側保護其捕魚作業,與日方在海上僵持約25分鐘左右,針對日方巡邏艇的廣播亦廣播宣示主權,雙方並無直接衝突。之後漁船表示作業結束返航,基隆海巡艦艇則一路護送「大發268號」回航[46]。 2012年3月16日,由「中國海監50」、「中國海監66」船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監定期維權巡航編隊,抵達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進行巡航。該巡航編隊凌晨在釣魚台附近海域發現日本海保廳「PL62」巡邏船。中方編隊立即向其喊話,表明身份、詢問動態並申明立場。日船對中方詢問不予回答,對中方海監編隊尾隨跟蹤,中方海監船編隊則繼續在釣魚台附近海域巡航。[47] 林泉忠評論中國大陸此舉是針對日本的反制措施,全面調整「保釣」戰略:一方面繼續阻止民間保釣組織的船隻出海,一方面則出動漁政船和海監船前往釣魚台海域巡邏執法,並將之常態化。此舉符合1990年代末以來開始重視維護海洋權益的戰略,也呼應了民間對官方在釣魚台問題上更有作為的呼聲。[48] 2012年7月4日,臺灣「中華保釣協會」秘書長黃錫麟等人搭乘漁船進入釣魚台海域,臺灣海巡署共派出和星艦、連江艦、巡護六號、10018艇及10033艇等五艘船艦,護航中華保釣協會三名人士搭乘的「全家福號」漁船。台外交部不接受日方抗議中漁船進入釣魚台海域的立場,並申釣魚臺為我國固有領土。[49] 2012年8月12日中午,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十多名成員:楊匡(團長、人民力量成員)、王化民(香港公民黨新界西支部執委)、曾健成(前香港立法會議員)及伍錫堯(澳門五邑鄉親同盟會會長)等乘坐的「啟豐二號」啟航前往釣魚台[50]。原本兩岸三地計劃分別在香港、大陸廈門市和台灣宜蘭集合,然後一起前往釣魚台宣示主權,但是由於天氣和手續等原因,台灣、大陸方面未能出航[51][52]。8月15日下午,「啟豐二號」接近釣魚台時遭到日本巡邏船包圍,多名船員跳入海中游泳登島[53],當地時間17時36分(北京時間16時36分),7名人員成功登島,但其中5名因「非法入境」被日本方面逮捕[54]。隨後不久船上其餘9人也被日本方面逮捕。次日日本媒體報導17日保釣人士或被遣返。[55] 爭議焦點 主條目: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 在民間釣魚台爭論中,其焦點包括: 無主土地:在國際法中,無主土地(拉丁語:terra nullius)含意屢經變動,以澳洲為例,原住民在當地居住了多個世代,可過往整個大陸被視為「無主土地」,1992年澳洲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瑪寶」案Mabo v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2)判決中推翻了該項普通法原則,在法律上確定了澳洲乃征服地而非定居地。中國早在1403年已勘探釣魚台,紀錄在《順風相送》一書,釣魚台位處中國前往琉球時的航道上,亦是中國漁民活動範圍;明清時代,釣魚台群島亦是中國反擊日本倭寇的前哨。1894年日本人聲稱發現該島前一個世紀,日本已有地圖記錄釣魚台及其屬島的位置,翌年政府忌憚清朝反對而拒絕民間請求在釣魚台訂立國標的建議,直到1895年1月,日本在中日甲午戰尾聲時,以該島為「無主土地」而加以佔領。至今,日本堅稱佔領該島時,釣魚台為無主土地。 《馬關條約》:日本在1885年起欲佔據釣魚台,但日本外交部時任外務卿井上馨指出,該島甚少,已有中文命名,清國報紙亦風傳日本欲占「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日本「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佔有該島必會引起「清國所疑」,並建議留待他日再作決定。到十年後,即1895年中日戰爭尾聲後,日方才正式佔領,三個月後簽定馬關條約。但日本指稱早在馬關條約簽定前3個月,他們已佔領釣魚台,因此釣魚台不是經馬關條約割讓。日方亦指中國自1895年至1971年前,從未反對日本佔領釣魚台。 兩岸戰後紀述: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二戰後初期,均未有明確將釣魚台列入領土劃入領土範圍,其中中華民國的教科書中,釣魚台標上「尖閣列嶼」,以示此為日本領土[56];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1953年在一篇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的文中,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但未提琉球群島是日本的領土)。日本認為這足以說明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俱承認釣魚台為日本領土。然而中國1949年後初期的地圖集已註明地圖是引自戰時地圖,中方認為這正是日本侵華,令中國百業凋零,立國初年尚無資源堪查全國土地。至於1953年的那篇文章,中方經查該文是一篇編譯自日文材料的無署名「資料」,文中「嘉手納」被按日文發音翻譯為「卡台那(譯音)」即是證明,稱該文不能代表中國政府有關釣魚台歸屬的立場[29]。 《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中方認為,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台[30]。 主權自然轉移: 國際法主權自然轉移之前提必須為「和平而穩定」(peaceful and stable)[18],而且任何佔據行為必須對外「公開」(public)[18]。日裔學者Unryu Suganuma(菅沼雲龍)指日本政府佔領時並未公開頒布佔領釣魚台的法令,亦難以說服國際社會相信1895年後中日兩國關係是處於「和平而穩定」[18]。對此,日方可能的反駁為,於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卻直至1970年於相關海域發現石油後,才提出抗議並主張主權。[原創研究?] 大陸棚: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指大陸或大島從鄰接海岸的淺海海底,到水深兩百公尺的海底之間,呈緩緩傾斜如棚狀的區域。全球海洋約7.6%屬於大陸棚,1945年9月2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率先主張美國對鄰接海岸公海的大陸棚地底和海床擁有控制權;1982年聯合國新頒布的海洋法條約,規定沿海國家在符合特定的地質、地形條件下,可以主張超過200至350海浬(約370至650公里)的大陸棚。目前,釣魚台位於哪一個的大陸棚,中、日、台三方的大陸棚有否重疊,仍存有爭議[57]。 統獨之爭:在釣魚台主張中,兩岸雖然認同釣魚台均屬台灣管轄,但有一定數量的人認為,釣魚台是台灣一部分,而台灣是中國的,因此台灣對釣魚台的主張,可以上朔到明清時代。這一立論基調因觸及統獨問題,在台灣近年屢受爭議。一部分人完全認為釣魚台是屬於日本,並認為台灣、福建漁民早在1895年前已在該海域的活動,並不構成主權理據,但即使在台獨色彩濃厚的團體中,這些主張均備受爭議。2002年李登輝接受沖繩時報訪問時說,釣魚台是日本領土,但台灣對之有漁業權。林濁水認為,台灣應放棄引用中國歷史爭取釣魚台,而應主張釣魚台是大屯山脈的延伸。惟於民進黨執政及國民黨主政年間的官方立場,皆認為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台灣)管轄範圍。 文章 相簿 轉自【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7%A3%E9%AD%9A%E5%8F%B0 【沁心園全國最大聯播團隊~網路行銷平台資訊網】全國聯播網 http://blog.xuite.net/x0918190000/x0918190000/62612718 釣魚台列嶼 有爭議的島嶼 文章 相簿 轉自【維基百科】【沁心園全國最大聯播團隊~網路行銷平台資訊網】全國聯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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