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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22:05:14| 人氣3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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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獎金、救冤案、護人權!」 戳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漏洞

 

【記者張瑞旭報導】   「廢獎金、救冤案、護人權!」台中市議員羅廷瑋及法稅改革聯盟,2020128日上午邀請專家學者及民意代表們在台中市議會民政委員會舉辦納稅者權利保護座談會,多位專家學者與民意代表參與座談,與會者紛紛提出建言,辰宇律師事務所則戳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的漏洞,希望能讓納稅者的人權真正受到維護,賦稅人權受到重視。

 

據了解,「納保法」自20171228日上路以來,已近三年的時間,許多對賦稅人權關注的民間組針對納保法的諸多問題提出建言,但仍未獲重視。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球員兼裁判、「萬年稅單」、以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可以不必附上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等多項悖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意旨的問題仍待解決,根本的問題是國稅局執行此法的態度,從「萬年稅單」,就可以看出國稅局並沒有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意願。

 

台中市羅廷瑋議員表示,他從里長開始就與法稅改革聯盟一起努力爭取納稅者權利保護,此法施行近三年還有很多稅災戶的產生,足見此法尚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尚待大家一起努力推動改革,並堅定支持廢獎金、救冤案、護人權的訴求。台中市議員冉齡軒、朱暖英、張瀞芬、劉士州、陳清龍等議員及台中市西屯區何明里趙淑妙里長、台中市北屯區仁和里張永漢里長等貴賓親臨座談會,支持推動法稅改革,落實「納保法」保護納稅人的意旨。

 

辰宇律師事務所蔣瑞琴律師以被稱為「法稅照妖鏡」的太極門案件,檢視國稅局的稽徵及執行,是否符合「納保法」的規定?結果發現有違反「納保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未負舉證責任、違反「納保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未依據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違反「納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違反實質課稅原則、違反「納保法」第15條規定,違法執行、違反「納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違反推計原則,且推計課稅加重罰。蔣律師呼籲監察院應該就此嚴重違反人權的案件進行調查,督促公務員明辨是非,依法行政,屏除陋習沉痾,才能使民冤不再。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教授表示,如果政府容許把租稅法變成刑法,那「納保法」就是空談。人民該站出來與政府對抗,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責任,憲法的主體是人民主權,人民是這個國家的主人。人民推動法稅改革天經地義,政府應虛心傾聽民意,進行改革。

 

輔仁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魏賜聰對納保官的角色提出強烈質疑,非獨立而是附屬在國稅局的納保官怎能站在納稅者立場保護納稅者?納保法22條中沒有對公務員處罰條款,但卻有一條對人民的處罰條款,看起來「納保法」是保護稅務人員而非納稅者。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表示,房地合一稅基本上是當時打擊房地產投機的法律,基本上此種政策是合理的,也符合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公約的要求:國家不可以任令住家用的房屋商品化。但房地合一稅在所得稅法的規定上,會形成隱藏性法律漏洞。也就是,個案上完全沒有炒作房地產之虞的行爲,只因短期內有房地產移轉行為,就被課以房地合一稅。稅法上固然應「依法行政」,但「依法行政」也不是只有「依法律文義解釋行政」,否則就而違反「法律不強人所難」的命題。應該透過立法,直接修改法律,將「有事實足以認為個案上無房地買賣投機之虞的案型」直接列入所得稅法第4條之5免納房地合一稅的範圍,或類推適用轉讓給未成年子女的規定,以避免產生「法律搶錢」的案型。

 

法稅改革聯盟表示,諸多問題當中,萬年稅單無疑是讓受害者最感痛苦與無奈的。國稅局開了稅單,民眾認為是錯的,就會經由訴願、上行政法院告國稅局弄錯了。法官若認為國稅局是對的,判百姓敗訴,百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再被判敗訴,就一定要繳這張稅單了,就兩次機會。但是若法官認為百姓是對的,就會判「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將稅單退給國稅局重開,結果國稅局可以重算稅額,重新再開稅單,百姓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法庭。無止盡的循環,萬年稅單的壓迫成為國稅局請民眾「脅商」多少繳一點的最大幫兇。

 

法稅改革聯盟說,太極門稅務假案正是萬年稅單最明顯的受害者,不論在訴願或是行政法院勝訴多少次,最終就是被「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打回原點,重新進入無止盡的痛苦輪迴。

 

綜觀「納保法」實行近三年來,尚有許多待改進的問題,「納保法」的座談,專家學者或是民代共同的看法就是「納保法」尚有許多對賦稅人權保護不周之處,政府應傾聽民意,忽略人權來衝高稅收,只是揠苗助長,犧牲的是台灣的未來,希望政府可以拿出魄力,廢獎金、救冤案、護人權,落實人權立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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